【解读与研判】对于一裁终局案件不服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救济措施,即劳动者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只能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分别向不同级别的法院申请撤销与起诉,就涉及到两级法院如何协调处理。这一条司法解释就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设计的。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书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中级法院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当驳回。因为对于“一裁终局”案件,只要劳动者起诉,该裁决就不发生“一裁终局”的效力。而撤销之诉的对象是生效的裁判文书,劳动者对“一裁终局”裁决起诉,裁决就不生效。故不能作为撤销之诉的对象。同理,劳动者对终局裁决起诉之后,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仲裁委做出的终局裁决就已经生效,故可以作为撤销之诉的对象。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调解
仲裁法第
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解读与研判】在实践中,中级法院对于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的,有两种结果,一是驳回用人单位的撤销申请,二是支持用人单位的申请,即撤销仲裁裁决。那么对于中级法院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话,是否还可以上诉?对此,司法解释规定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院作出的裁定为终审裁定。当事人均不可以上诉。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的,那么仲裁裁决就是有效的,劳动者就可以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如果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支持的,那么仲裁裁决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收到中院民事裁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
仲裁法第
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