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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广律师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解读与研判

  
  【解读与研判】这一条是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的法律效力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准司法性质的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结案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调解结案,另一种是裁决结案。这两种结案方式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尤其是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并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的调解书,一经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表明案件所涉及的劳动争议在法律程序以及实体审理上都已终结。当事人一方不能以不服仲裁调解为由再提起仲裁或诉讼。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1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不是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而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组织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反悔的,可以提起仲裁或诉讼。

  
  用人单位了解不同组织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选择效力更好的解决方式,避免案件处理的反复。

  
  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解读与研判】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大涨,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在60天内结案。对于超期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便迳行进入审判程序,这条解释便将诸如“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等情形,不作为超过审理期限的情形对待,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也不受理。这等于变相放宽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定期限。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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