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根据民事调解书不能认定60号房屋产权已经发生转移。《
物权法》第
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公示制度作为
物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它要求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权利享有与变更的的公示方法,也就是买卖不动产的,其所有权自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时转移。王氏父子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以房抵款协议,该协议是有效的。但由于双方一直未履行该协议,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故房屋产权并未发生转移。该案中老王及小王夫妇在经法院主持达成60号房屋过户协议时,双方对银行抵押贷款的剩余借款本息如何归还未作出约定。《声明》中虽载明所剩抵押贷款由老王偿还,但后来双方实际上均未清偿银行贷款本息。此后小王夫妇又数次以该房屋作抵押贷款,直至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双方亦未能还清银行贷款及办理60号房屋的产权过户。其实,双方一直有机会履行过户登记手续,前提是只要还清银行抵押贷款。但是由于双方采取消极的态度,最终导致房屋被拍卖还贷。由于未办理过户登记,依照上述《
物权法》第
九条的规定,60号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老王依法不能取得该房屋的产权或财产权益,故其要求被告小王夫妇按照房产拍卖价114万元的标准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依法驳回。因原60号房屋登记产权人仍为被告小王夫妇,而根据法律所赋予的登记的公信力,另一债权人吴某在房屋拍卖款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后,亦从拍卖款中受偿。笔者在判决书最后还指出,老王基于物权的请求权虽没有获得法律支持,现房屋经法定拍卖程序为叶某买受,民事调解书客观上已无履行可能,但双方以房抵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老王依法仍享有债权请求权。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通过审判实践,笔者对《
物权法》第
九条所规定的不动产产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借此文,笔者对那些从事房地产交易的朋友们提个醒,房产转让请务必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