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该案的处理看房屋转让过户登记的必要性

从该案的处理看房屋转让过户登记的必要性



兼谈对《物权法》第九条的理解与运用

祁胜群


【关键词】房屋转让过户登记
【全文】
  
  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的《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它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在保护国家、集体及公民合法财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权利主体对于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享用和处分的权利,具有排他性、绝对性、对世性的特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或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包括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效力优先、公示及公信原则等基本原则。

  
  《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等相关规定,即体现了公示及公信这一基本原则。《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根据该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权利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法,法律赋予登记的公信力,使社会公众知悉物权的享有与变动情况。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就不动产转让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但只要未发生产权过户登记,就不发生产权变更的效力。

  
  我国关于房产的转让即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即未办理房屋过户变更登记,房产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房屋产权仍旧归属于原产权人。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完,房屋交付使用后,买卖双方应当立即办理房屋过户变更登记,否则,如果有第三人在此期间购买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则原买受人不能对抗第三人,无权要求第三人交付房屋。因此,在实际生活中,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对于依法保护买受人的物权是非常必要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