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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海峡两岸发展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若干法律问题

  
  值得欣慰的是,台湾的教育部主管部门计划于2010年承认40所左右大陆高校的学历,并开放1500至2000名大陆学生赴台就学,攻读本科、硕士、博士等学位。这些大陆高校多为 “985”工程重点高校,而招收大陆学生的标准则可能是比照大陆高考成绩,或由台湾教育主管部门直接规定,或由台湾学校自主招生的办法。但这两个计划均需待台湾最高行政机关批准才可通过。[⑤] 截止2008年底,台湾学生赴大陆就学的学生有大约14,000人,他们的学历尚未获得台湾地区的官方认可。[⑥] 目前,台湾地区承认学历的大陆地区大学局限于“985”工程类的重点大学,共有41所。[⑦] 因此,早日欢迎大陆学生赴台,采认大陆学历,才是发展台湾高等教育的可取之策。

  
  应该承认,台湾地区拒绝承认大陆高校的学历、学位有政治因素和本身高等教育发展现实的双重影响。根据台湾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外国学历认证法》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大陆高校的学历、学位不属于不予认证的范围,具备了规定的所有认证条件。台湾地区对其他国家的学历、学位予以认可,而对同属中国的大陆地区学历学位一概拒绝认可,政治原因可以解释。另一方面,台湾地区的高等教育服务面临日益激烈的外部竞争和内部压力。对于前者,近年来大量台湾学生出境留学;对于后者,老龄化与人口下降使高等教育服务的实际需求持续下降,本地高校保持现有市场份额的心态明显,高校之间的互相挤压效应比较明显,对开放大陆高校招收台湾学生的政策心态复杂。但是,从长远来看,只有承认大陆的学历学位,才能吸引大陆学生赴台和与大陆合作办学,这是发展台湾高等教育服务比较现实的途径。

  
  三、学生权益的保护

  
  学生是教育服务的主体和中心,法律应当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享有法律应当保护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实现。政府可以通过举办公立教育或鼓励、促进发展私立教育(包括允许对外开放本国的教育服务)为适格的学生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学生也可以通过接受境外教育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非常关注所受教育服务的质量和相关学业证书的认可程度,因为这关系到他们将来的职业发展,尤其是在跨境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因此,必须保障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并为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法律救济。

  
  有学者认为,学生的权利包括财产权、生命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隐私权、监督权和受教育权。笔者认为,学生除依法享有普通公民的一切权利之外,还享有作为学生这一身份所特有的与教育服务密切联系的权利,最重要的是受教育权,还包括信息权、监督权、投诉权、获得公正评价权、获得学业证书权和获得救济权。在跨境教育服务贸易中,国家应当依法保护和保障学生免受欺诈和低劣教育服务的侵害。大陆地区缺乏系统的保护学生权益的立法,现有的教育立法主要规定保护学生的安全、道德教育和获得学业证书的权利,很少涉及他们在信息服务、教育质量和学业证书等各方面权益的保护问题,如《教育法》第5章规定了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财政自主权、学习权、教育资源与设施使用权、获得助学金、贷款和帮助的权利、获得公正学业评价、学业证书的权利、投诉和获得救济的权利等。因此,大陆地区的教育立法在保护跨境教育服务贸易过程中的学生权益方面还很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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