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理由:本法应当更加明确实施行政强制的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借鉴
行政处罚法中对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严格保护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对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违法赔偿有详细规定本法不应当在做累述。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将草案第九条新增一项为第(二)项:(二)查封公民住宅或扣押生活必需品。原第(二)项顺延为第(三)项
修改理由:公民住宅或生活必需品与公民的生存和生活密切相关,与其他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有本质区别在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应当单独列为一种,严格对查封公民住宅或扣押生活必需品条件、程序限制。
将草案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尚未制定法律,或者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删除本条第三款
修改理由:为了保护公民权益,将严重危及公民生存和生活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公民住宅或扣押生活必需品、冻结存款、汇款等强制措施与其他强制措施予以区别对待,对这些一旦采取将严重危及公民生存和生活的强制措施的设定权收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防止强制措施被滥用,鉴于我国地方政府权力缺少制约,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我国违宪违法审查制度不够完善,迄今为止没有一件法规被权力机关审查撤消,我国司法机关由于人事和财务方面依赖地方政府,无法对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故应当强制措施的设定权收归中央,不给地方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将草案第十四条修改为: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草案,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向制定机关和公众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意见的情况和采纳与否及理由。
修改理由:行政强制涉及公民的基本权益和日常生活,应当向社会公开草案,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应当向公众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意见的情况和采纳与否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