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朱芒,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为了对此进行明确查证,笔者曾向国内从事行政法和
行政诉讼法教学的几十位友人发送电子邮件,询问是否见到过“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概念。回复的电子邮件中,多数为否定性的,少数的称在介绍德国或日本行政法学制度和理论的中文文献中读到过此概念。例如,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第400页;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97页。此外,笔者在CNKI中国智网的“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以“违法性继承”为关键词检索(检索日:2009年7月30日),其结果为零。
“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的判决,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3期第40-43页。其他相关的判决事例将在本文的相关部分注明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5期,第43页。
美濃部達吉『日本行政法(上)』有斐閣1936年、第257-259頁、第940頁。
有关日本行政法学中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各种理论,参见芝池義一『行政法総論講義(第4版補訂版)』有斐閣2006年、第148-149頁;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94页。
岡田春男「違法性の承継」、小早川光郎·宇賀克也·交告尚史編『行政判例百選Ⅰ』、有斐閣2006年第168頁。
田中二郎『新版行政法上巻』(全訂第二版)弘文堂1974年、第327頁、第330頁注4。杉村敏正『全訂行政法講義総論上巻』有斐閣1969年、第238頁。
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95页。
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98页。
如同中国《
行政诉讼法》第
39条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1、
42条规定的起诉期间一样,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第14条第1款设置有主观起诉期间规定,“自知道处分或者裁决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时,不能提起撤销之诉”,且该条第2款还规定了客观起诉期间制度,“处分或裁决自作出之日起超过一年时,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小早川光郎「先決問題と行政行為」、田中二郎先生古稀記念『公法の法理(上)』、第387頁。岡田春男「行政行為における違法性の承継」、大阪学院大学『法学研究』10巻1?2号207頁。
岡田春男「行政行為における違法性の承継――事業認定と収用裁決を中心に」、民商法雑誌第111巻第1号第16頁。
福井秀夫「土地収用法による事業認定の違法性の承継」、西谷剛他編『成田頼明先生古稀記念·政策実現と行政法』有斐閣1998年、第238頁。
福井秀夫「土地収用法による事業認定の違法性の承継」、西谷剛他編『成田頼明先生古稀記念·政策実現と行政法』有斐閣1998年、第255頁。
市原昌三郎「行政行為の違法性の承継」、金子芳雄他編『行政法上巻』法学書院1974年、第134頁。
阿部泰隆「収用と補償の諸問題(上)」、自治研究62巻11号、第20頁。
参见,芝池義一『行政救済法講義(第3版)』、有斐閣2006年、第79頁注(1)。
坂出市土地区画整理事業取消請求事件。高松地判1989〔平元〕·3·30、高松地判1990〔平二〕·4·9。
有关否认项目认定与征收裁决之间存在违法性继承关系的判例有成田空港第一期工事土地収用事件(千葉地方裁判所判決1988年6月6日)。
福井秀夫「土地収用法による事業認定の違法性の承継」、西谷剛他編『成田頼明先生古稀記念·政策実現と行政法』有斐閣1998年、第282-283頁。
《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1期,第34-35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一中行初字第149号。
《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1期,第36页。
《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3期,第40页。
有关立法者对《
城乡规划法》第
40条第2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的内容解释,参见吴高盛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133-135页。其中,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的说明,采用了非穷尽性的例示列举主义方式,因此,至少在形式上该种立法表述方式与使用“有关批准文件”的表述方式一样,仍然有着容纳批准环境报告书的空间。
有关环境权的性质,见吕忠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五章。
《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1期,第36页。
从学理上严格而言,外部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之一,因此,无外部效力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在处于国家和社会转型过程之中的我国,行政体制与商业组织之间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国外理论无法概括的复杂特性,尤其是铁道部这样的政企合一性组织更具这样的特性。在尚无更多的研究成果铺垫的基础上,笔者暂且使用“不是具有外部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暧昧的表述用语。
有关我国法律制度中成文法与判例的关系方面的研究,可参阅近期有关“指导性案例”的相关文献,但其中的研究思路主要倾向于应然性的制度设计,具有实证性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大陆法系判例制度及其借鉴意义”中的各篇论文,其中,对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中成文法与判例关系展开研究的有,朱芒:《行政诉讼中判例的客观作用——以两个案件的判决为例的分析》,载该期第106-114页。
有关日本土地征收法中的“项目认定”等制度,参见朱芒:《日本房屋征收制度的基本状况》,载《法学》2007年第8期,第30-34页。
足立忠夫『土地収用制度の問題点――行政学から法律学へ――』、日本評論社1991年、第118-119頁。
为了对此进行明确查证,笔者曾向国内从事行政法和
行政诉讼法教学的几十位友人发送电子邮件,询问是否见到过“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概念。回复的电子邮件中,多数为否定性的,少数的称在介绍德国或日本行政法学制度和理论的中文文献中读到过此概念。例如,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第400页;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97页。此外,笔者在CNKI中国智网的“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以“违法性继承”为关键词检索(检索日:2009年7月30日),其结果为零。
“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的判决,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3期第40-43页。其他相关的判决事例将在本文的相关部分注明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5期,第43页。
美濃部達吉『日本行政法(上)』有斐閣1936年、第257-259頁、第940頁。
有关日本行政法学中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各种理论,参见芝池義一『行政法総論講義(第4版補訂版)』有斐閣2006年、第148-149頁;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94页。
岡田春男「違法性の承継」、小早川光郎·宇賀克也·交告尚史編『行政判例百選Ⅰ』、有斐閣2006年第168頁。
田中二郎『新版行政法上巻』(全訂第二版)弘文堂1974年、第327頁、第330頁注4。杉村敏正『全訂行政法講義総論上巻』有斐閣1969年、第238頁。
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95页。
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98页。
如同中国《
行政诉讼法》第
39条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1、
42条规定的起诉期间一样,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第14条第1款设置有主观起诉期间规定,“自知道处分或者裁决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时,不能提起撤销之诉”,且该条第2款还规定了客观起诉期间制度,“处分或裁决自作出之日起超过一年时,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小早川光郎「先決問題と行政行為」、田中二郎先生古稀記念『公法の法理(上)』、第387頁。岡田春男「行政行為における違法性の承継」、大阪学院大学『法学研究』10巻1?2号207頁。
岡田春男「行政行為における違法性の承継――事業認定と収用裁決を中心に」、民商法雑誌第111巻第1号第16頁。
福井秀夫「土地収用法による事業認定の違法性の承継」、西谷剛他編『成田頼明先生古稀記念·政策実現と行政法』有斐閣1998年、第238頁。
福井秀夫「土地収用法による事業認定の違法性の承継」、西谷剛他編『成田頼明先生古稀記念·政策実現と行政法』有斐閣1998年、第255頁。
市原昌三郎「行政行為の違法性の承継」、金子芳雄他編『行政法上巻』法学書院1974年、第134頁。
阿部泰隆「収用と補償の諸問題(上)」、自治研究62巻11号、第20頁。
参见,芝池義一『行政救済法講義(第3版)』、有斐閣2006年、第79頁注(1)。
坂出市土地区画整理事業取消請求事件。高松地判1989〔平元〕·3·30、高松地判1990〔平二〕·4·9。
有关否认项目认定与征收裁决之间存在违法性继承关系的判例有成田空港第一期工事土地収用事件(千葉地方裁判所判決1988年6月6日)。
福井秀夫「土地収用法による事業認定の違法性の承継」、西谷剛他編『成田頼明先生古稀記念·政策実現と行政法』有斐閣1998年、第282-283頁。
《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1期,第34-35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一中行初字第149号。
《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1期,第36页。
《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3期,第40页。
有关立法者对《
城乡规划法》第
40条第2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的内容解释,参见吴高盛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133-135页。其中,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的说明,采用了非穷尽性的例示列举主义方式,因此,至少在形式上该种立法表述方式与使用“有关批准文件”的表述方式一样,仍然有着容纳批准环境报告书的空间。
有关环境权的性质,见吕忠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五章。
《中国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1期,第36页。
从学理上严格而言,外部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之一,因此,无外部效力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在处于国家和社会转型过程之中的我国,行政体制与商业组织之间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国外理论无法概括的复杂特性,尤其是铁道部这样的政企合一性组织更具这样的特性。在尚无更多的研究成果铺垫的基础上,笔者暂且使用“不是具有外部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暧昧的表述用语。
有关我国法律制度中成文法与判例的关系方面的研究,可参阅近期有关“指导性案例”的相关文献,但其中的研究思路主要倾向于应然性的制度设计,具有实证性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大陆法系判例制度及其借鉴意义”中的各篇论文,其中,对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中成文法与判例关系展开研究的有,朱芒:《行政诉讼中判例的客观作用——以两个案件的判决为例的分析》,载该期第106-114页。
有关日本土地征收法中的“项目认定”等制度,参见朱芒:《日本房屋征收制度的基本状况》,载《法学》2007年第8期,第30-34页。
足立忠夫『土地収用制度の問題点――行政学から法律学へ――』、日本評論社1991年、第118-1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