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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结构的依法调整:以省直管县(市)为中心

  

  省级行政区域之间规模差距过大,省级行政区划设置的数量过少,这增加了中间环节,也使得某些省份在全国总体格局中分量过重,不利于国家长治久安;另外,一定数量的中央直辖市对国家和跨地区经济的发展以及政治上的安定都有重要作用。我国现有4个直辖市数量过少,地区分布也不均衡,因此,应考虑建国初期的做法,在华中、华南、东北、西北等地区恢复设置若干城市(如武汉、西安、沈阳、广州等)作为直辖市。


  

  (三)改革市管县体制,实行省直管县


  

  2008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和2008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而要形成这个体制,关键是要解决好地级管理层的存废问题。从地级管理层改革的要求与可能出发,首先应该改革市领导县体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曾对行政区划体制进行过改革,但地级管理层仍然保留。当时之所以没有撤掉地级管理层,一是因为省区面积大、交通通讯条件落后,二是因为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的事务多,省没有能力直接管到县。


  

  我国地级管理层原先主要是三种模式:地区领导县体制、自治州领导县体制及地级市领导县体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地市合并、由市领导县的体制,对县域经济的发展发挥了一定的带动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领导县体制的问题逐渐明显,如市级政府的市本位倾向日益增强,甚至出现与县争利的现象,不利于县域经济的发展;随着垂直管理的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的增加,县级政府的综合职能有所弱化;市管县也增加了管理层次,加大了管理成本,影响了行政效率;而且,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特别是随着交通通讯条件的改善,有些省已经具备了直接领导县的条件,地级管理层可以不再领导县。


  

  根据1982年《宪法》第三十条,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在这里,县与市是并列规定的,直辖市与较大的市是并列的,而且1954年《宪法》只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特别要指出的是,2000年实施的《立法法》规定的较大的市(含省会、自治区首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9,其数量是有限的,尽管《立法法》、《地方组织法》规定的“较大的市”与《宪法》规定的“较大的市”含义可能有所不同,但很显然,1982年《宪法》设计的行政区划主要是省、县和乡三级体制。因此,探索实行省直接对县(市)的管理体制,有明确的宪法依据。但考虑到取消地级管理层影响很大,全国各地情况又很不一样,实行省直接领导县(市)的体制不能一哄而起,而必须因地制宜、逐步实施,可以先在东中部地区进行试点。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再在东中部地区逐步推行省直接领导县(市)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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