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行行政区划
根据1982年《宪法》,全国行政区划如下。
1.省级行政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其中,自治区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直辖市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目前,全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其中: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1
2.县级行政区(不含县级市)。按中国现行行政区域体制,县可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属于市、自治州,也可由省、自治区的派出机构“地区”、“盟”管辖。自治县是相当于县的民族自治地方。此外,相当于县级的行政区域还有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目前,全国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有:367个县级市、1464个县、117 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2个特区、1个林区。2
3.市。市是省、自治区内人口较集中,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较重要的城市。市可属于省、自治区,称省(自治区)辖市,相当于地区级;也可属于自治州,或由市或省、自治区的派出机构“地区”、“盟”管辖,相当于县级,称县级市。目前,全国共有283个地级市(含10个副省级市、5个计划单列市)、367个县级市。3
4.乡镇。通常是县政府所在地,或是农村工商业较集中的地区;乡是农村基层行政区域,由县级行政区管辖。目前,共有19 322个镇;13653个乡;1098个民族乡。4
5.市辖区(简称区)。属于城市基层政权组织的行政区域。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多将市区范围划分为若干区,设立区政府。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可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政府或市政府的派出机关。目前共有855个市辖区。5
6.地级行政区(不含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是介于省级和县级行政区域之间的一级行政区域,但是它们的政权性质不完全相同。目前,共有17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内蒙古自治区介于自治区和旗、县之间的行政区域)。
三、纵向地方政府结构的域外比较
一个国家的行政区划和地方政府结构,表现为一定的差异性。但如何管理地方、调整地方政府结构,也有一些共同的规律可循。主要西方国家行政区划管理和地方政府结构中的下列某些做法,可以作为我国优化地方政府结构、探索省直管县体制的借鉴和参考。
(一)西方国家的地方层次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