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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结构的依法调整:以省直管县(市)为中心

  

  3.特别行政区。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家在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设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地方在国家结构中的地位


  

  1.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中央政府领导下既有一般地方行政区域,又有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域。但各类地方都是中央政府管辖下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


  

  2.实行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体现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就是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3.行政区划层次较多。现行的行政区划体制是1954年确立并经1982年修订后逐渐形成的,主要有四个层级:即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市级(包括自治州)、县级(包括市辖区、县级市、自治县、旗、特区、林区)和乡级(包括镇等),体现多层次的特点。


  

  二、纵向地方政府结构的历史和现实考察


  

  (一)历史概况


  

  中国自秦兼并各诸侯国、建立统一国家、施行郡县制开始,就已形成全国统一的行政区域。秦统一全国,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唐贞观初,分天下为十道,后增为十五道。宋初分境内为二十一路,其后分合不一。元代除京师附近地区直辖于“中书省”外,又于各处设十一“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明代改“行中书省”为“宣承布政史司”,除两京直辖地区外,全国设十三布政使司,简称为省。清初增为十八省,后又增为二十二省。中华民国时期分全国为二十八行省,二地方(西藏、蒙古),后增为三十五省,另有十二直辖市,一地方(西藏)。尽管历代行政区域的划分及其名称不完全相同,但主要实行省(郡)县二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曾对行政区划体制进行过改革,具体措施,一是划小省区,二是增设直辖市,三是设立大行政区,目的是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便于中央政府对地方的行政管理。国家进入全面建设时期以后,为了减少层次,提高效率,对建国初期的行政区划体制又进行调整,撤销大行政区,合并了一些省和直辖市。根据1954年《宪法》,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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