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结构的依法调整:以省直管县(市)为中心
任进
【摘要】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结构主要由一般地方单位、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组成。与主要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行政区划层次较多,而从历史上看,我国主要实行省县二级制。1982年《
宪法》设计的行政区划主要是省(直辖市)、县(市)和乡(区)三级制,因此探索实行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有明确的
宪法依据。另外,城市地方是单独的地方类型,具有不同于一般地方的特点,要逐步将城市地方从一般地方单位中单列出来,实行市县分治,并体现城市地方政府的特点。
【关键词】地方政府结构;省直接管理县(市);市县分治
【全文】
一、地方在国家结构中的地位
(一)我国国家结构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国家结构上采取在单一制国家中建立一般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的形式。它不同于联邦制国家,没有联邦制国家中的邦、州、共和国等组成部分,也不同于一般单一制国家。根据1982年《宪法》,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据此,我国目前的国家结构主要有下列三种情况。
1.一般地方单位。根据《宪法》和现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中国的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和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按行政地位,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