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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资源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略论

我国自然资源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略论


Study on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of Natural Resources in China


邓禾


【摘要】因自然资源的取得、使用和流转引发的纠纷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增多,一个理性的社会应当有多种纠纷解决途径,为纠纷主体选择适宜的解决方式提供保障。本文通过探究自然资源纠纷的内涵,从自行解决方式、行政解决方式、司法解决方式等三个方面,对我国自然资源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现状、存在问题,完善建议作了阐述,以期寻找有中国特色的自然资源纠纷解决机制构架,提高自然资源纠纷的解决效率。
【关键词】资源纠纷;纠纷解决机制;自行解决;行政解决;司法解决
【全文】
  一、自然资源纠纷的特点及其成因
  
  (一)自然资源纠纷的特点
  
  自然资源纠纷(以下简称资源纠纷)是指在自然资源权属不明确或者受到侵害以及遭到污染破坏的情况下,纠纷当事人在产权划分、责任归属、赔偿范围、方式、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发生的矛盾和冲突。表现为三种形式:权属纠纷、普通侵权纠纷和特殊侵权纠纷。[1]
  
  资源纠纷不同于环境纠纷。环境纠纷主要是指因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造成的,在环境违法者与环境受害者之间因责任归属、赔偿范围和法律责任承担而发生的争议和出现的矛盾。[2]资源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现为环境纠纷,即特殊侵权纠纷。但是,除此之外还涉及到权属纠纷和普通侵权纠纷;而环境纠纷除了部分地表现为特殊侵权纠纷外,还有诸如大气污染纠纷、噪声污染纠纷、电磁辐射纠纷等非资源类纠纷。
  
  资源纠纷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一般的民事纠纷是私权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益、义务或民事责任为内容的法律纠纷。[3]而资源纠纷除了关于资源确权性质的民事纠纷外,还有关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是否得当的行政纠纷,以及关于资源污染破坏行为是否已触犯国家刑法构成犯罪的刑事纠纷。
  
  与环境纠纷和一般的民事纠纷相比,资源纠纷的特点表现为:第一,综合性。资源纠纷往往由多种原因引发,比如水资源污染纠纷,往往是水环境事务矛盾、水资源事务矛盾、水污染和水资源破坏、水污染事故和水环境破坏事故等多种原因导致的后果。[4]资源纠纷的综合性还表现为资源纠纷往往是资源民事、行政和刑事纠纷的结合。如水资源污染纠纷,不仅有因水资源污染造成对他人权利侵害的民事赔偿纠纷,还有因致害人的排污行为而受到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纠纷,以及因污染后果严重,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刑事纠纷。第二,政府性。资源权属纠纷和特殊侵权纠纷的解决一般表现为政府行为。如我国各类单行自然资源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规定,发生纠纷先由行政主管机关或者环境保护机关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政府作出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由法院审理。并且,对于一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资源纠纷,如水事纠纷、矿事纠纷,法律还规定国务院具有最终处理决定权。第三,处理方式的多元性。我国资源纠纷的处理方式有三种,一是自行处理,包括和解、调解和仲裁;二是行政处理,包括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三是司法处理,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其中,行政处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主要的纠纷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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