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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治安化的尴尬处境

  
  以这个基层法院所受理的大量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为例,官司能打到法院,有很多情况都是因为肇事车辆手续不全——“黑车”或“黑摩的”,一方或双方都没有保险,并且最重要的是,这“黑车”或“黑摩的”可能还是一家老小糊口谋生的工具,除此再无其他可供变卖的财产。如果考虑严格依据侵权责任归属,判决不能解决问题——“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法院就只有居中调解。但如果受害方有保险,法官甚至会一边“软硬兼施”地督促肇事方想办法弄钱,一边协调说服受害方多承担些责任,从而可以通过判决从保险公司那里多拿到些理赔。所以说,无论判决或调解,化解纠纷的考虑总是压倒严格的法律责任判定。

  
  这不禁会使人越过“书本上的法律”,将视野投向广袤的基层社会。“道路通向城市”,连接城市的是宽阔平整的现代化公路,但这些交通动脉还连接着如毛细血管般密布的乡村土路。我们已经过了费孝通先生谈及的乡下人进城“不明白怎样应付汽车”的年代,各种现代化交通工具也早已风驰电掣般地穿行于城乡的大街小巷,但是在基层社会,却很难说已经拥有了配套健全的交通和车辆管理系统与社会保险机制,来驾驭、控制和分担现代交通的风险。法律文书中“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利用各种易得的现代化机器作业时造成了一些现代的“侵权类型”,但他们的身份、社会法律关系与责任能力却可能还是“前现代”的——需要法官来“剪裁事实”,所造成的损害也可能远远超出一个赤裸裸的“自然人”的承受能力。如果没有保险之类的社会机制来分担风险,“人祸”亦是一场“天灾”。因此,在这样一个来得太早的“风险社会”中,现代侵权法的施行不仅找不到一个基本的平面——缺乏均质化的现代社会“责任主体”,甚至还可能遭遇“同命不同价”的尴尬。因此,基层法院所能够提供的“司法救济”,究竟是强调形式化的“司法”,还是着眼于实质性的“救济”?的确成了一个问题。

  
  再以“司法救助制度”为例,我们所在的这一基层法院在当地政府较为充裕的财政支持下,推行一种特殊的“司法救助制度”。这并非一般意义上减缓免交诉讼费的便民举措,也并非逐渐开始推行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而是一种类似于“执行救助基金”式的制度,即对生活极度困难或急需医疗救治、被执行人又无力履行判决的申请执行人进行经济救助或救急资助。但是,这一本来无可厚非的救助机制却在实际施行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些微妙的变化。无论是交通事故,还是工伤赔偿,需要救助者都不在少数。执行庭的走廊里每天都是人来人往,但究竟是哪些申请人从中获益了呢?在翻阅了上半年所有的申报材料之后,就会发现,绝大多数受益的申请执行人都是“上访大户”,基本上都有越级上访、直奔北京的备案纪录。大概是当地信访局到北京领人领怕了,市领导的政绩本上也扣了不少分,所以才由市政法委牵头(作为司法救助基金的最终审批者),市财政拨款,通过司法救助的形式来真正做到“息诉罢访”:往往是申请人在执行庭法官的指导下起草一份申请书,不论实际判决赔偿10万还是20万,每笔救助款最多都不能超过一定限额,一般情况批下来也就是两三万元,但必须签协议按手印,保证就此结案永不追究,更重要的是,保证不再上访闹事。因此,只有那些将司法过程中的“执行难”问题“闹”成一个事关稳定大局的政治问题的申请人,才有可能优先进入司法救助者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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