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治安化的尴尬处境
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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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治安化的尴尬处境
一座十二层的现代化办公大楼,是长三角地区某县级市法院的所在地。几年前,市委市政府从这里搬到了旁边一座气势更加恢宏的大楼里,市法院随后迁来。在一楼划出一个立案大厅,打通相邻的会议室、办公室,改造装修成大小不等的六个审判庭,楼上的几层办公室,领导、法官、书记员、法警各就各位,一块白底黑字的新牌子就这样重新挂了起来——“xx市人民法院”。一条马路之隔,就是偌大的市政府广场。这就是中国广袤大地上三千多基层法院中普普通通的一个。
稳定压倒一切:基层司法的“治安化”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方针指引下,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大局早已潜移默化地渗透到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政策与“提法”的转变,一方面确实对基层法院的运作构成了制度上的制约,另一方面,也为基层法院灵活利用政策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话语资源。以前讲依法治国,强调司法独立,从上到下层层加码,一步步转换话语,到了基层法院就落实为“当庭宣判率”这样的法官绩效考评指标;而现在提倡和谐社会,稳定为先,“当庭宣判率”又让位给了“调解结案率”。除了刑事案件,几乎没有不能调解的案子——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可以“协调”——由政府出面协调。司法调解不仅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信访调解一起被纳入到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系统,而且还创造出了“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委托调解、邀请调解”等一系列贯穿民商事审判全过程的调解机制。审判庭的法官们现在也都有了很强的“全局意识”:以前提倡审判独立,要求严格适用法律,保证法律效果,审判庭是轻松了,但许多案件判下来都是空判白判,很难执行,等于把包袱都甩给了执行庭。执行不力,再碰上当事人上访闹事,“卖判决书”,造成不良影响,酿成“群体性事件”,上面的领导可是要拍桌子的。所以说,现在广泛适用调解,注重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强调社会效果,也确实是法官们不得不然的选择。
绩效考核是现实的压力,但并不是说法官就因此一味无原则地“强制”调解,而是长期积累的司法经验与大面积的“执行难”问题已经使他们养成了一种思维习惯,即将执行问题前置。无论判决还是调解,都以化解纠纷、解决问题为第一要务,只不过调解的灵活性比较强而已。基层法官拿到一个案件,在了解了基本的案情之后,首先关注的就是双方的身份、职业、收入、家庭状况与社会关系,抽象的平等诉讼主体在他们眼中迅速转化为基层社区中某种具体类型的人(“放高利贷的”、“黑摩的司机”、“外来农民工”等等),从而对他们的诉求、实际履行能力以及围绕审判可以动用的社会资源——包括一些符号资本——有了一个基本的预判。法官替当事人双方都“着想”过了之后,才本着“能拿到多少算多少”的宗旨,以此为指导开始选择进一步的纠纷解决方式或判决尺度——“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如果当事人坚持不适用调解,很有可能最终还是会拿着一份无法兑现的判决书走进执行庭,接受执行庭法官关于执行和解的“教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