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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的死亡——兼论私法的后现代性与后现代私法

  
  同样,在物权法中,对于所有权的行使的越来越多的限制以及国家公权力越来越多并且程度越来越深的干涉诸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制度的出现和广泛运用,彻底粉碎了物权法自诩固若金汤的城池。而类似情形也同样发生在人格权法与继承法当中,譬如精神损害赔偿价金的规定以及对遗产税的征收。

  
  至此,我们可以说私法的整个法律体系正在全线崩溃。

  
  最后,私法的基本制度、主要原则和核心概念亦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人们的法权要求。而对于这一点,不过是上述三现象的直接必然结果,勿庸赘述!当然,正如前文所说的,说一法在整体上的死亡并不妨碍其某些部分的继续生存、甚至在一定条件下的进一步发展,私法亦是如此。至此,私法生死未卜的局面大抵可以划上一个完美的句号。

  
  三、后私法时代的私法构建

  
  当人们大都习惯于在私法的统治下忙碌过活时,突然被人告知私法其实已经死亡,我想这大抵相当于一家突然没有了男人,失去了主心骨,会显得很彷徨。但转念间又似乎觉得生活似乎并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化,照旧“打铁的打铁,卖布的卖布”。可能就此怀疑是否宣告私法死亡的人是否只是虚言恫吓,抑或是信口开河。甚至会有众多怀有深深“私法留恋情结”的人——当中可能也不乏法学专家权威甚或一方泰斗,举出若干事例来证明私法的依旧存活且繁荣昌盛。尤其在当今社会,私法学界“歌舞升平”,一派繁荣景象,在此时宣告私法的死亡,无异于新一则“盛世危言”,在许多人眼里,是很不合时宜的!

  
  但事实终归是事实,换用吉尔莫的一句话:“私法已经死亡,的确如此,这决无任何可以怀疑的”。⑧或者即使我们依然承认私法仍然活着,它也是“日薄西山,其息奄奄”。私法死亡的事实之所以并没有造成像人们想象中那样巨大的激烈的冲击,仅仅是因为私法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变革自身、不断发展的一个有机体系,但当其发展变革超过了一定限度并足以改变自身本质属性时,私法就不再是私法,而重新以另一面目出现于世人眼前,或者由于其渐变不觉,或者是因为我们暂时还找不到一个合适的称谓对之命名,因此私法的垂死一直挣扎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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