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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哲学思考

  
  众所周知,只要是权力,就有被滥用的可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也不例外。虽然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力相对有限,但它仍然可以在相对有限的裁量权力范围内用价值尺度衡量权力价值,也就是说,只要权力可以用价值尺度衡量,就具有了被用来寻租或被滥用的可能性。特别是一些自由裁量幅度大的行政处罚权力事项,例如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金钱罚;又如法律规定违法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或吊销从业资格证;还如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合同价款%比幅度的处罚等等。毋庸置疑,如此巨大差幅的处罚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后果必定导致背离法律授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目的,最终伤及法的公平和正义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经由法律赋予,当它被用来寻租或滥用时,披着合法外衣,极具隐蔽性。因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种行政权能,具有可自由裁量特性,对之加以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虽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在于考量事物的个性,但是依照法哲学观点来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行政权能,它所考量的对象也必然有共性和个性特征的并存,只不过相对于行政处罚权所考量的对象来说,更为微观且意义较小而已。因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所考量的对象并存有共性和个性特征,使得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具有了可能:即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所考量的对象的共性特征加以标准化,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将其个性特征的考量加以程序和制度化,以程序保障公正公平,使自由裁量权不被随意裁量。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关联性、典型性、比例性原则

  
  所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考量对象的共性特征是指同一性质的不同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轻重的共同特点,也就是说同一性质的不同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轻重的不同特点即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考量对象的个性特征。因此,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轻重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考量对象,并存在共性和个性特征的辩证统一,将共性特征加以标准化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成果,而对于个性特征的考量则须通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予以配套保障,这就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核心工作的两个方面。

  
  将同一性质的不同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轻重的共同特点进行归纳并予以标准化,必须符合“三性”原则,即关联性、典型性、比例性。所谓关联性就是违法情节轻重的标准与违法行为具有内在关系,如伤亡人数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就有内在关联性,伤亡人数越多,违法情节就越严重,反之就轻;又如违法行为导致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与大中小型建设工程有内在关联性,大型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损害后果就大,反之就相对轻。而大中小型建设工程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就没有内在关联性,小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安全事故的伤亡人数可能远远大于大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伤亡人数。所谓典型性就是违法情节的标准能够概括反映违法情节轻重程度,亦即将违法情节轻重程度的主要特征反映出来,一目了然,便于标准制定,更有利于抓住主要矛盾查处违法行为。所谓比例性是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划分应与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轻重相适应,从重处罚对社会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对社会危害不严重的违法行为,符合遵循比例原则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法学要求。因此,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认定标准只有满足“三性”要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才能够趋于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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