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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交易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三、制定排污许可制度的理论前提

  
  科斯在其1960年的开创性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抨击了当时占统治地位的传统即归因于庇古的征税说所认定的市场失灵便需要政府进行直接干预,尤其是对违法者征税。科斯提出政府直接干预可能并不是最好的方式,某些时候,市场依靠本身的协调机制便能很好的解决该问题,而且比政府更加有效。后来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勒将论文中的关于交易成本理论的核心思想概括为“科斯定理”。该定理有多种表达形式,而且备受争议,分歧较多。其中产权学派对其描述为:只要产权清晰,交易费用为零,资源配置的最终结果与权利的初始的配置无关或者只要产权清晰,资源配置将达到最优状态。该定理表明,法律权利的初始界定将影响总盈利的分配,因为它决定了每一方当事人以各自独立行为获得多少利益。

  
  由于庇古征税理论忽略了政府在实施计划和征税的过程中也存在交易成本而存在重大缺陷,该交易成本主要体现为事前搜寻与企业相关的信息以及事后对企业进行惩罚所支出的必要成本。另一方面,庇古理论中的责任承担方式亦有不足。例如加害人必须向受害人赔偿的传统救济措施可能增加污染成本,因为如果达成协议就不存在企业应当避免坐落在污染者的附近或者采取其他减轻损害措施的理由。甚至在责任承担过程中,仅仅考虑形式上的加害者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往往会导致社会总福利的下降。因为权利之间存在相互性的问题,即“传统的方法掩益了不得不做出的选择的实质。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

  
  庇古征税理论的一个前提假设是,加害者即排污企业是承担责任的唯一的也是正当的当事人。而如果这种对损害责任进行分配的方法是不恰当的,也并不是有效率的,那么庇古的征税理论从源头上说就是错误的。科斯经过论证后认为,如果遭受损害的当事人采取适当措施以避免损害的成本小于加害人为避免排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仅对加害者征税是不恰当的。也就是说,在分析相关性的意义上,所有当事人都应当对所有的损害负责。只对企业征税的原因并不是由于它与遭受污染损害的人相比,他被主张对损害承担更大的责任,而在于依据相互性原则他是支付少于其行为强加于对方成本的唯一合适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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