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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经济学透视

  
  (五)物权与债权的相互融合使得权利进行经济比较成为可能。在传统民法中,物权与债权有着严格的区分,但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生活的多样化,民法上的权利关系也愈加复杂权,物权与债权逐渐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由此带来物权法与债权法法律界区的模糊化,首先,它主要体现为债权的物权化。即债权逐渐具有物权的某些特征,如法定性、排他性等。债权物权化的典型是租赁权的物权化。其次,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及让渡担保等情形下,受让人对标的物的权利即具有物权特性。最后,无记名债权(如无记名公司债、车票、戏票等)的证券券面并不表明其债权人,其成立、存续、先例均以证券之实际持有为必要,因而是一种证券化的债权,一些国家民法认为这是一种特殊动产,使之物权化,如日本民法第86条规定:“无记名债权视为动产”。作为钱债权证券化的票据也是一种特殊的物。

  
  现代社会,随着商品交易规模的扩展和交易手段的多样化,使得债权不仅作为是对交换的权利,而且其自身也被作为可交换的“物品”。“如果合同所创设的权利可以转让,法律就其作为一种财产来对待”。在这种情况下,债权本身就是一种物权客体。债权物权化将一种请求权变成一种支配权,省却了权利转让中的交易成本,实现了权利的自由转让。比如以票据式转让债权显然要比签订债权让与合同方式转让债权更为便捷有效。其次是物权债权化。是指物权逐渐具有债权的某些特征,如意定性、相对性等。如在分期付款买卖、融资租赁、租赁及让渡担保等交易方式中受让人所享有的物权是基于合同而产生,其内容、效力亦由合同约定,而非法律的直接规定。物权的债权化有助于突破僵硬的物权法定主义,便于新物权的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

  
  建立新的、合乎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物权法,用法律经济学的独特视角观照,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从节约交易成本是法律的经济根源和制度效率标准的角度看,产权法(物权法)作为商品易和权利交易的基础,应该重点考虑和优先制定。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在于社会主义公有的改革和完善,而其唯一途径则是正确处理公有财产的归属关系与使用关系,这在法律上必要通过物权法中的所有权制度和各种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才能实现。同时,解决当前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和集体财产“流失”问题,也需要尽快明晰产权,实行法律救济。由于我国物权法律和国有资产保护法迟迟难以出台,使得我国经济法律系统结构不尽合理,不能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分配机制,国家和社会的大量经济收益无法在现有法律和执法体制下归入正当渠道。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初步统计,1982年1992年间,全国国有资产每年流失1亿元,大体有5000亿元国有资产流失。到193年5月,仅由于企业改制中国有股不上市所造成的资产流失(法律实施成本)就达250亿元以上,对7000家中外合资企业缺乏资产评估而造成的帐面净损失达646亿元之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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