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垄断行业的部门(如电力、电信、国防等),其固定成本很高,边际成本很低,在使用权上不足以排他或排他费用极高,在使用量上是难以确定或无限量的,对于此类资源可以考虑国有产权配置,实行国有垄断经营;也可以由政府指定专门企业进行经营,通过特许权、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方式赋予其垄断或专有的权力,同时对企业进行管制以约束其从垄断地位出发对其他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在对资源的完全排他性使用和自然垄断事业这两极之间,还存在着众多的资源要素的配置形式(如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租赁制、承包制、合伙制等,统称“混合所有制”)。换言之,在纯粹性共有产权和私人产权的竞争过程中,分布着各种次级共有产权及众多的混合产权形式。其最典型的产权形式是对在消费和使用上外部排他、内部则不排他的物品,应尽可能实行公用事业的企业化经营和俱乐部收费制,即集体所有制。
(四)物权价值化的趋势是
物权法成本效益的现实基础。物权本来的目的是实现对动产、不动产的现实支配,由所有权人自己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诸权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充分发挥财产的价值,所有人不必亲自为占有、使用、收益,而将所有权内容予以分化,将物之使用价值交由他人支配,而自己获取物之价值,这是通过用益物权制度来实现的;为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将物之交换价值交由他人支配,即不移转占有而在财产上设定担保物权,借以获取融资。于是,物权由本来注重对标的物的现实支配的实体权,演变为注重于收取代价或者获取融资的价值权。物权的价值化使得主体对物的支配由现实的支配转化为观念上的支配,从而极大地拓展了资源的利用方式,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它通常是通过创设抽象物来实现的,抽象物是人的意识的创造物,可以根据用途任意选择其类型,其功能也可相互结合,而有体物则受其自然属性的限制,不能按照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分割和组合,从而限制了对物的利用,例如,在现代公司制度中,股东对其出资丧失了现实的支配,但是通过股份这一抽象物的创设,股东仍能对其出资进行观念上的支配,而且由于股份能进行价值上的量化分割,使得股东虽不能转让其投入公司的实物,但可自由转让其股份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物权价值化还有助于降低物权的界定成本。传统
物权法中对物权的界定是通过物的自然属性来进行,如一张桌子、一块土地,其物边界是清晰的,而对其所有权的界定也是清晰的。但是当对物进行集合利用时,仍沿用这种界定方式进行,则或者会防碍物的利用,或者导致物权界定的成本很高,从而不能获得对物进行集合利用的增值效应,如企业财产作为集合物,通过股份进行价值化的分割可在股东与其出资之间建立对应关系,使得股东之间建立排他性的产权,降低产权界定成本,发挥产权的经济功能。总之物权价值化,使得对物的观念支配代替了对物的现实支配,对物的价值的转让代替了对物的现实转让,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了对物的充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