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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经济学透视

  
  按照产权效率原则,对物权法的经济学分析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现代社会为使稀缺资源得到合理配置,避免彼此间出现对抗,将物权种类、内容、设立方式由国家制定法律予以确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是为物权法定主义。法律对静态的所有制的确认和保护,即承认特定人对特定物有不容他人干涉的全面支配权,即财产所有权。而为使社会生产和生活在客观上要求尽量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法律对动态所有制的确认和保护,即承认没有某物的人可依法或依约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独占性利用权(即他物权)。

  
  (二)物权法是实现预期功能的基本法律。“所有权是社会中每一个人得到社会承认和批准的预期集。这些预期集是关于法律的或事实上的法律关系,而这些法律关系正决定了相对于他人的选择集的个人选择集。”法律只有保护财产所有权,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使个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才能帮助人们形成对财产的安全感,并对财产的价值和收益及行使财产权所获得的利益形成合理的期待,从而鼓励人们积极创造财产和享有财产。

  
  所有权既是交易的前提,也是交易的结果。法律保护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一系列方法,如物权法定、客体特定、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对担保物权的保护等,不仅在于保障财产权,而且在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具体说,民法在物权法中规定有先占原则,就是对土地等财富的归属流通提供了某种简单化的确权和分配方式,它实际上起到了减少纠纷,反对强取暴掠的作用,便于人们对其拥有的资源及收益做出合理预计。

  
  (三)对物权法的交易成本和收益分析,是理解不同性质的产权形式(国有、集体所有、私有)的关键。凡是资源本身及其使用形式经由产权的分辨、分割、界定、实施及保护过程,仍足以产生净收益,便有排他性产权形式存在的条件,亦即私人产权制度和其他明晰性产权制度产生的经济根源。我国宪法和民法规定的公民依法拥有私人财产并受到保护的条款,就是对私人物品权利排他性的肯认,这意味着谁拥有私有产权,谁就可以有效地制止他人不付费用而使用同一种资源。与此同时,私有产权的排他性也决定了它的可转让性,即权利边界明确的产权可根据市场价格自由交换,使交易成本最低。而由于产权交易的实质是人们利用资源的权利的交换,资源便通过自由的“约定”流向在竞争市场上出价最高者,即最高使用效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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