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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低价商品房相关政策初探

  
  三、中低价商品房申购条件的特殊性

  
  考虑到中低价商品房的是供应给住房困难的被拆迁群众这一基本定位,按照《意见》的规定,如想要申购中低价商品房,必须同时具备四项条件,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买中低价商品房。对申购人的具体要求为,第一:申购人在本市江南八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和栖霞区)范围内,在本《意见》实施之后,按照市政府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拆迁的;第二:申购人因拆迁所获的拆迁补偿款金额在三十万元(含本数)以下,并且未申购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或是廉租房的;第三:申购人具有本市的常住户口;第四:除拆迁范围以外,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包括私房、承租的公房)。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购房申请被核准后,申购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购房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手续的将被取消购房资格。

  
  四、中低价商品房资格审核和价格管理

  
  申购人按以下程序申请购买中低价商品房,首先,申购人向拆迁人或委托实施单位提出申购中低价商品房的申请,然后,拆迁实施单位负责对申购家庭的条件进行审核,各区房改办受市“三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委托进行初审,随后,各区房改办将初审后的资料报市“三房工程”建设工作小组复审。由工作小组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最后,中低价商品房建设单位凭市“三房工程”建设工作小组开具的购房通知单负责销售。

  
  中低价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市相关部门按6%的开发利润率测算核算后确认,开发商的销售价必须经过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同时销售均价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准价格,在价格以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中低价商品房必须销售给经过审核、持有购房通知书的申购户,否则不予办理产权证。

  
  五、中低价商品房实行产权共有的规定

  
  考虑到申购人在实际购房时出现的客观情况,《意见》从人性化角度出发,规定申购人在领取了《南京市中低价商品房购房通知书》,尚未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契约的阶段,可以按照“申请办理共有产权的申购户,共有产权人应为申购人在同一拆迁户籍内的直系亲属且拥有的共有产权份额不能超过50%”的规定申请办理产权共有。具体来说,首先,可享受共有产权的人员仅限于申购人的直系亲属(一般理解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次,在原房产被拆迁时,该直系亲属的户籍应当与申购人在同一户籍内,再次,直系亲属所享有的共有产权份额不能超过房产的50%,而对于可享有共有产权的直系亲属的人数则没有限制。与此同时,在实践中为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有关部门要求申购人(一般为夫妻二人)办理声明公证,即申购人夫妻以声明书的形式确认,愿意所申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与其直系亲属共有,同时直系亲属拥有的共有产权份额不能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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