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王建胜


【全文】
  
  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贪污贿赂犯罪采用立法加重的指导思想,旨在重法治吏,树立廉洁为公的政治秩序。随着中国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进程,昔日的石油“老大哥”国有化身份观念被颠覆了,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反映的冲突现象是比较突出的。

  
  个中事由原从一起刚发生的案件引起。叶良元(化名)的工作单位全称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供电管理处”,身份工人,职务供电班长,涉嫌贪污电量费十一点五万元,现正接受当地法院审判。

  
  叶良元本人认为自己不符合贪污犯罪的身份要件,倒符合职务侵占犯罪的身份要件,提出的具体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虽然隶属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但同集团公司无论公司性质还是公司运营规则均迥然不同,后者是不折不扣的国家工作人员,同样的犯罪事实完全适用《刑法》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判决,前者的刑事判决不可能偏离《公司法》关于公司性质的规定,否着,会导致国家部门法律之间在实际运用领域的冲突。

  
  广大股民知道,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2000年上市,证券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证券股票代码“600028”,从网上公开的2009年财务信息分析: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持有的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在上市之初股本即发生实质变动了,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既国家股转为零,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 股、H 股截止到2009年10月12日,股份总额867.02亿,其中香港红筹股167.80亿,国内自然股699.22亿。

  
  以上数据足以说明管理国家资产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光环已不再覆盖在属于昔日石油工人老大哥身上了。法律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非常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我显然不属此类。

  
  第二,在法律层次上,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说明国有资本控股及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其管理人员存在两种情况,绝大多少不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委托和委派只是一个例外。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