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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纠纷审判中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探讨

  

  我国立法上对法官内心确信在程度上的衡量标准是由证据优势的份量所决定的,所谓“足以”,即指一定高度的盖然率,但并非没有丝毫的疑虑,而是将这些疑点限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之内。它在形式上是主观的,即存在于法官的内心和主观之中,但它在内容上则是客观的,即是主观对客观的能动反映、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统一。在价值取向上,这一标准正体现了只有通过正当程序才能发现实体真实的理念。这种“法律真实”在内心确信的程度上必须达到足以令人信服的高度盖然率。


  

  在版权诉讼中,确立高度盖然性规则有如下好处:1、有利于发挥法官认定事实的主观能动性,以实现司法对社会正义的追求。2、有利于营造通过正当程序发现真实的理念,以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坚持“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事实的裁判规则应当定位为:一是坚持证据裁判主义,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没有证据作为支撑的诉讼请求必然得不到保护:二是坚持正当程序规则,对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要受到程度规则的制约:三是坚持涉案证据证明力并不要求达到确凿充分的程度,只要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高于另一方,法官在内心形成确信,即可判案。如此一来可以达到一些效果,一是增强当事人提供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的主动性;二是提高当事人只有通过合法程序才能实现保障其合法利益的意识;三是减少当事人对司法权威的随意挑战。立法确定“高度盖然性”标准作为当事人举证及司法认定事实的参照基准,则社会对司法公正的理解便会建立在一个合理的基础之上。


  

  (四)推定规则适用


  

  所谓推定,是根据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当某一事实存在时.推引出另一不明事实存在。推定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作为推定总是涉及两个事实,一个为已知的事实一般称为基础事实,而在基础事实上求得的是未知的事实,也称推定的事实。通常情况下,这两种事实之间具有共存的关系.从已知的事实可推引出未知的事实。第二,推定存在的基础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这种常态联系是人们通过生活中长期、反复地实践所取得事物之间共存关系的经验,这种共存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内在联系,即当一事物存在时另一事物必定出现。第三,推定的事实具有或然性。由于推定的结构是一个演绎推理的逻辑结构,其适用要遵循逻辑规则,所以推定所得出的结论必然具有或然性。


  

  在民事诉讼中,由于人们认识事物的能力有限,调查方法有限,某些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处于不确定状态,使得案件难以及时审结。然而案件有审限的规定,诉讼经济原则已成为现代民事诉讼追求的目标之一,因此,适用推定,根据已知的基础事实对未知事实做出合理科学的判断,无疑有助于案件的解决,避免民事诉讼陷入僵局。《规定》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是我国关于推定的规定。在版权诉讼中,由于证据的复杂性、不确定性更强,一方当事人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举证的难度也更大,所以借助推定规则来确定案件事实,了解案件就显得更加重要。当然,这种推定要借助合理严密的规则,要有一套好的推定程序,才能保证推定结果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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