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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纠纷审判中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探讨

  

  (四)举证责任的免除规则适用——自认规则及司法认知规则的运用


  

  所谓“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承认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的一种陈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规定》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也就是一方当事人的“自认”免除了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责任。


  

  司法认知规则即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某些事实或法律的认知。既不用当事人举证,由法官自己对某些事实或法律做出的认定。我国《规定》中有这样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我们认为,在版权诉讼中,一方面我们要充分合理的运用好“自认”规则和司法认知规则,这样既能避免对一些复杂证据、主观证据的举证不能,避免因一方当事人毁灭、隐匿证据致使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不公平后果,又能提高审判效率。另一方面,我们要制定完善的认定体制,避免不合理的结果出现。


  

  (五)举证期限规则适用


  

  举证期限规则又称举证时限或证据时效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我国《规定》第三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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