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纠纷审判中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探讨
刘军
【摘要】 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有关版权的诉讼也不例外。在《
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的规定一共有12条,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到版权纠纷的审判上显得操作性不足、原则性有余,另一方面,审判人员靠经验与直觉判断证据,对证据的自由裁判权过大,且受专业限制,大多数审判人员对技术型比较高的版权纠纷中的证据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或者有的审判人员干脆回避裁判,简单的以证据不足驳回当事人请求。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到版权审判工作的公正。本文将结合版权纠纷自身的特点,对我国版权纠纷中的举证规则和认证规则适用问题予以探讨。
【全文】
虽然版权纠纷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但与版权有关的诉讼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的一部分(只有极少数属于刑事诉讼),讨论版权纠纷审判中的证据规则问题不外乎集中在举证、认证两个主要问题。
一、举证规则适用
(一)举证责任含义
举证责任即是指诉讼当事人就诉讼上的特定待证事实,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为了满足法官形成某种确信心证的需要所应负担的相应责任。对举证责任的定义存在许多分歧,目前,我国民诉理论对举证责任的含义主要有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危险责任说三种观点:行为责任说把举证责任界定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就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双重含义说将举证责任一方面定义为当事人对所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面定义为不尽举证责任应承担的裁判上的不利后果;危险责任说则认为,举证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法院不能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不利于裁判的危险。
我们认为,审判实践中,应该采用双重含义说的标准,即举证责任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当事人就所主张的事项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并依据辩论原则对自己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证明力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的责任;二是对举证不能承担败诉的结果责任。
(二)举证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举证的范围包括:(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2)证明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的证据;(3)证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以及造成具体经济损失的证据;(4)证明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5)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法院受理或者审理过的证据;(6)当事人主张权利的行业规范和惯例;⑺证明具备申请回避、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司法请求条件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