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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对象

论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对象


潘元松


【摘要】生效民事判决是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对象,当无疑问;但生效民事裁定是否都是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对象,是不是对任何生效民事裁定都能提起再审,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特别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人民法院经常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全文】
  

  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十二)、(十三)项和第二款也是将判决和裁定并列。生效民事判决是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对象,当无疑问;但生效民事裁定是否都是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对象,是不是对任何生效民事裁定都能提起再审,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特别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人民法院经常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未对此进行规定。笔者对此问题进行浅要分析,以望对解决审判实践中的问题提供参考。


  

  一、民事裁定的性质及类型


  

  什么是民事裁定?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民事裁定主要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就程序性事项所作的决定。民事诉讼活动中形成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作为关系的主体一方,具有组织、指挥、协调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定职责,民事裁定就是人民法院履行组织、指挥、协调法定职责的重要法定方式。民事裁定主要涉及当事人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权利义务,一般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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