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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始于古罗马的质疑

  

  这一政治状态,在政治文明(或政治生活)上的最重要表现就是在社会上也有一个比较独立的自由民等级。这个自由民等级除了从事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以外,还构成了社会上相对自由的、能够进行繁复的经济活动的民事主体。这一主体,其等级色彩不如传统中国、古埃及那么严重,其行为能力的独立性也比古代东方专制国家中的臣民要强得多。希伯来人的自由、平等、独立之情况就不用说了,即使是在苏美尔、巴比伦社会中的自由民各等级的阿维鲁和穆什根奴,其区别也不是绝对的,在一定的条件之下可以相互转换,而此后盛行黩武主义的亚述帝国甚至不存在这种等级划分。这样一种政治状态,无疑也是民法产生和发达的重要社会条件。


  

  再如,发达的语言文字也是民法产生的重要条件。在罗马社会,早期的历史就是一部移民史,意大利的地理环境决定了,它易于受到外族的入侵。从公元前2000 年至前1000年,原居住于欧洲大陆中部的印欧语系的居民,以及小亚细亚的伊达拉里亚人、希腊人等一股又一股地进入罗马地区,从而带来了语言的交流和丰富、成熟。至公元前6世纪,作为印欧语系的一支拉丁文就成为罗马地区的通用文字,并广泛用于各种正式的场合,如抄写法律、协约和墓志铭等{5}。至公元前 5世纪中叶,在制定著名的《十二表法》时,简明扼要、措词明确、优美流畅的拉丁文就帮助法典更加容易地成为人人遵守的规范。至前2世纪共和国末期,发达成熟的拉丁语言,终于帮助罗马法学家创造出了一系列简练、精确的法律概念、原则和制度,并得以传至后世。


  

  据考古学家考证,古代西亚地区最早出现的楔形文字,本来就是和印欧语系属于一个大系统的{6}。这种楔形文字最初是由象形符号演变而来的。早在公元前 5000年时,在西亚地区就已经有300多个记号,它们不断地被使用在贸易上,经过了一千多年的打磨,约公元前3500年,楔形文字终于由苏美尔人所创造,并最终定型。随着楔形文字的产生,苏美尔人的心灵也因此变得愈加开豁,民事交往以及商业活动中法律制度的创设也有了可能。公元前2500年左右,楔形文字日趋成熟,它是由用芦苇做成的带有三角形笔尖的笔在湿泥板上刻画而成的楔形符号组成。这些楔形符号的意义在于使真实的生活和固定的制度(如圣书、法典和诗歌)永久流传,也使各种独特的民事规范和商业惯例变得更加鲜明。楔形文字,成了古代西亚地区人们物质交往和精神交流的主要手段,也成为记载古代西亚各种民事规范的惟一工具,并推动了民事规范的法典化。


  

  最后,宗教的状况对民法的起源也有影响。在古代罗马,虽然早期的法律受到宗教的影响,但后来就与宗教分开了,成为一个世俗的社会领域和完整的体系。其表现为:公元前5世纪中叶制定的《十二表法》,虽有关于宗教的一些规定(如第十表),但整个法典,已是一个比较彻底的世俗性法典,基本上摆脱了宗教的影响;公元前4世纪后,平民出身的人也开始能够担任神官。这样,就冲破了贵族—神官—神法与人法的媒介者这种传统体系。公元前198年,执政官阿埃利乌斯进一步以世俗官吏的身份,对法律进行解释、论述,并著书立说,从而,使罗马法最终成为一门世俗的学问而摆脱了神学体系。这反过来又促进了法律包括民法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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