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问题是,与罗马一样,古代西亚地区,也曾经出现了大量的民商事活动,也出现了一批成文的民事规范乃至法典,而且其颁行的时间更早。据史料记载,古代西亚地区是人类最早从事商业贸易活动的场所。早在公元前2200年前后,苏美尔社会就已经允许农村土地的买卖了。在拉伽什王国时期,已经有了比较发达的手工业和商业,其对外贸易也很活跃。出土文献表明,进入乌尔第三王朝之后,房屋、果园、奴隶以及牲畜的买卖就已经十分发达,虽然没有直接的考古资料证明此时确有土地买卖,但土地出租的现象已经十分普遍。进入巴比伦王国时期,祭司和商人的份地已经可以公开出卖,至于动产包括奴隶的买卖更是十分盛行。古亚述王国从亚述古城到安纳托利亚地区的贸易往来关系曾持续并繁荣了5个多世纪之久,土地、房屋、果园、牲畜以及奴隶都是这一时期商业贸易的重要物品。
与民商事活动相联系,在古代西亚地区,也很早就出现了成文的民事规范,以及比较成熟的民事法典。如公元前18世纪中叶面世的《汉穆拉比法典》(全文共 282条,1901年出土),80%的内容是民事规范,条理比较清晰、用语比较规范,表述比较成熟,其立法技术令人叹为观止—直至它消亡之时,在其他古代文明社会也还没有编纂出类似的成文法典;在古代西亚地区的其他法典,如公元前22世纪的《乌尔纳姆法典》、前21世纪的《X法典》、前20世纪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前19世纪的《租牛法典》、前18世纪的《俾拉拉马法典》、前17世纪的《赫梯法典》、前11世纪的《中亚述法典》、前7世纪的《新巴比伦法典》{3}以及前6世纪的《摩西律法》、公元5世纪末的《塔木德》,也都是比较成熟的民事法典。在这些法典中,都已经大量地存在着关于民事主体的主张;在保护财产所有权、契约、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制度;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商品交易正常进行方面,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原则体系,在民事交往中,也已经提出了为大家所普遍接受的民事概念用语体系。[1]
因此,判断民法诞生的标志性要素:活跃的民商事活动和比较发达成熟的民事规范(成文法典),在古代西亚地区都已出现,说民法产生于古代西亚,应该是可以成立的。[2]
二、在古代西亚地区,存在着孕育民法的各种社会历史条件
考察民法的起源,除了证明民事活动的活跃、民事规范(法典)的存在之外,还要参照其他要素,特别是当时的各种社会历史条件。如我们在谈到古代罗马之所以能产生发达的私法(民法)时,就是根据它比较早地出现了财产私有制度、比较成熟的政权组织、比较进步的语言文字以及法律与宗教分离而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等等历史条件。这些社会历史条件,在古代西亚地区,也已经同样存在。比如,与上述发达的商品贸易活动相联系,古代西亚地区各民族国家中,居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形态已经比较充分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