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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始于古罗马的质疑

  

  一、在古代西亚地区,存在着大量的民事活动和民事法典


  

  学术界提及古代罗马法是近代民法的渊源,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认为在古代罗马,出现了比较发达的民商事活动以及因此活动产生了成文民事规范乃至民法典。一方面,罗马在比较早的时候(公元前3世纪前后),就存在着大量的民事活动,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异常活跃。当时,罗马的国土迅速扩大。农业、牧业、手工业以及随之而来的商品经济也得到发展。土地迅速集中,形成了大土地所有制;轮耕制的实行,经济作物(葡萄、橄榄等)的大量种植,牧场的扩大,奴隶劳动从家庭转入生产领域,新的生产工具(宽铧带轮的犁、割谷器、水磨)的出现,提高了生产力水平;各种矿山的开发,众多手工业部门的形成(仅罗马城内,就达80多种),促进了商品生产的发展;各种金属、纺织、陶器、玻璃和香料制品行销西欧各地,四通八达的海陆交通将帝国各部联结成一个紧密相连的整体。商品交换在西面达到英国,东部达到印度和中国,南至非洲,北到北欧。各大城市的崛起,又进一步刺激了消费,反过来促进了商品生产。所有这一切,至公元3世纪达到鼎盛阶段。而在这种活跃的商品交换活动的刺激下,调整、规范这种活动的民事规范乃至民法典就产生了。


  

  公元前451-450年,罗马制定了《十二表法》(Lex Duodecim Tabularum)。该法分12表,共105条。内容涉及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与监护、所有权、房屋土地和私犯、公法问题等,虽然是一部诸法合体的法典,但主要内容是民事规范。《十二表法》以后,罗马又制定了一系列成文的民事法律,诸如:公元前367年的李锡尼乌斯—赛克斯提乌斯法案(Lex Licinia Sextia),内容为取消平民不能和贵族通婚的限制;公元前326年的波提利阿法案(Lex Poetetia de nexis),主要内容为废除债务奴役制;公元前3世纪初,颁布《阿奎利亚法》(LexAquilia);对不法侵害进行损害赔偿的诉权作了规定;公元前 2世纪初,制定《阿提里法》(Lex Atilia),规定最高裁判官和过半数的平民护民官可以为无监护人的当事人指定监护人;公元前2世纪中叶,制定《亚提尼法》(Lex Atinia),补充了《十二表法》的规定,承认窃盗物重新回到所有人手中以后,可以成为取得时效的对象;公元前81年,制定《考尔乃里法》(Lex Comelia),规定订立遗嘱能力的丧失,不影响在有能力时订立的遗嘱,同时,还规定了侵害之诉;公元前40年,颁布《发尔企弟法》( Lex Fal-cidia),规定继承人的特留份为全部遗产的1/4,这样,遗嘱人所为遗赠,其总数不得超过全部遗产的3/4,等等。至公元6世纪,在查士丁尼皇帝的领导下,终于实现了民事规范全部成文化的理想,制定颁布了《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和《查士丁尼新律》,虽然这4部法典(至 12世纪被称为《民法大全》)中也有一些行政法、刑法的内容,但主体内容是民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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