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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机构竞争模式的比较公司治理制度研究(二)

  
  在90年代,日本已采取一系列措施放松对股票市场的管制。就证券市场而言,1993年撤销对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分业限制后,金融机构已通过子公司进入了原先禁止的领域[14]。大改革计划进一步撤销了大多数金融服务业间的相互市场准入限制。90年代也撤销了外国互惠基金在日本的投资限制。1998年把许可制度改为登记制度后证券公司可以更容易地进入证券市场[15]。1999年10月,经纪人的固定佣金制也被取销。

  
  就公司融资而言,1997年采用了股权制度以提高经理人员的积极性[16]。1995年公司股票回购制度的许可使公司可以向市场传递好的信息。公司股票回购也使减少剩余现金流增加了新的方式。1998年12月对大宗股票的场外交易的允许可使减少公司相互持股变得方便。关于方便上市,90年代采取了两项措施。第一,日本改变了1995年前大藏省为阻止一个活跃的柜抬市场的出现而采用限制每周只有5个初始公开上市的排队制度[17]。第二,日本证券交易者协会在1996年设立了第二个柜抬交易市埸[18]。有关非正式的不成文的10亿净资产和3亿税前利润的要求将不适用于这一市场。

  
  在德国,认为有通过股份融资而发展股票市场的必要性的意识在政治家中广为流行[19]。有迹象显示股东价值已经受到重视。股东价值已成为一些着名大公司的口号[20]。为股东利益而重组公司,缩小公司规模和裁员的现象在增加。也有一些有影响力的公司如德意志银行等采用了把公司股价和高级经理人员报酬挂钩的制度。现在公司在股东同意下可采用股权制度[21]。在法律规范方面,德国议会正不断地试图把法律规范现代化[22]。德国的《证券交易法》不仅会刑事制裁内幕交易者,并且还要求在不同程度上的股份拥有必须作出披露。新的立法允许了公司股份回购和让一些大的公司完全按照国际通用会计准则作出报告。

  
  虽然不成功,但一敌意性的收购曾在德国试验过。克拉普﹙Krupp AG Hoesch-Krupp﹚向斯赛恩﹙Thyssen﹚的股东提出了高于市价25%的收购要约[23]。斯赛恩拒绝了这一收购要约。可是,对收购的最激烈拒绝来自公司公会。克拉普最后出于政治压力而放弃了敌意收购要约。后来该交易为减少更多裁员而以合并取代了敌意收购。尽管该敌意收购未最后成功,但案例显示了敌意收购可能提升股东的股值。随着股票市场自由化的发展和股东人数的不断增加,德国股市的参与者会严肃地考虑公司控制市场。

  
  跟日本和德国以银行为中心的公司治理制度不同,美国有一个相对弱小的银行业和一个非常发达的证券市场。机构竞争模式说明美国的公司治理制度改革在银行业将更大一些。80年代和90年代银行业的放松管制提供了一些证据。在众多的放松管制措施中,本文只讨论撤销对银行地理区域的限制和撤销金融服务业相互之间的分业限制。就地理区域限制而言,美国历史上曾存在州内和州际之间银行分子机构设立的限制。传统上美国的银行只能在单一办公室经营[24]。他们是不能设立任何分子机构的。还有,银行组织形式传统上是不通过共同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形式进入新市场的。

  
  可是,在80年代和90年代,银行通过合并和收购在州内分子机构的方法被逐渐允许了[25]。现在每个州都许可有许多办公室的银行大楼[26]。自从80年代开始,撤销州际设立银行分子机构的限制也加快了。里格尔 — 尼尔法﹙Riegle- Neal Act﹚允许了在州法许可的前提下直接在别州设立分子机构。通过互惠条款,许多州开始以立法允许在其它州登记设立的银行通过分子机构进入本州从事业务。里格尔 — 尼尔法也允许联邦银行主管机构在不论州法是否允许的情况下批准在不同州设立的受保银行的合并。通过这一方法,合并后的银行自然取得合并前各银行拥有的分子机构设立权。另外,该法还规定联邦储备局在不论州法是否禁止的情况下批准具有充足资本和良好管理的银行控股公司取得设在与该银行控股公司不同州的银行的控制权或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的申请。研究表明在州允许州内设立分子机构及在次要程度上允许州际设立分子机构后银行的经营成本和亏损明显下降[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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