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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机构竞争模式的比较公司治理制度研究(一)

  
  三.经济表现的判断标准

  
  福克斯和海勒从侧重于企业的经济功能的角度定义公司治理[43]。基于这一定义,他们建立了一个能够揭示坏的公司治理对实际经济造成损害的分类。他们的定义要求满足二个条件。第一,经理必须实现公司剩余财富最大化。第二,他们必须把剩余财富按比例分给股东。

  
  显然,他们对好的公司治理规定非常严格。即使在相对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中,经理人员在给定限制下也会追求他们的个人利益。斯蒂格勒和弗拉特莱持在评论伯尔和弥恩的《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一书时指出公司追求现在值最大化必须考虑经理阶层自身的不同利益[44]。在现实中,经理人员是在既有约束又有激励的情况下追求公司剩余资产的最大化。福克斯的海勒对公司剩余资产的按比例分配的第二个要求在现实中既不是必须的也不是完全可行的。没有理由表明为什么对公司作出更大贡献的股东不能取得更高的报酬。如果在美国由于股东不积极参与监管经理人员而要给经理人员更好的报酬,那么在德国和意大利由于控制股东积极监督经理人员而取得更高的报酬也是无可非议的。两个制度都奖励为公司作出更大贡献的人。并无因果标准去衡量何种制度更优越。金格尔斯发现在全世界范围有表决权的股票价值通常比无表决的股值高出大约10-20%[45]。金格尔斯的发现表明绝对按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资产不是一个普遍接受的原则。即使在美国公司融资更加依赖股票市场,有表决权的股值比无表决权的股值高出约5.4%[46]。

  
  有些学者倾向于放宽福克斯和海勒的第二个条件。雪尔佛和维许尼把公司治理定义为资本的出资者确信他们的投资能获得回报[47]。在阐述强的公司证券市场的二个必备条件时,布莱克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及其机构必须给小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价值的良好信息和保证公司的经理人员或控股股东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或偷窃去欺骗小投资者全部或绝大部分的投资的信心[48]。

  
  福克斯和海勒文章的更大问题是将他们的二个要求和俄罗斯的贫困的经济联系起来。可是他们的文章并没有提供系统的经验证据详细地给出不同病状公司的百分比。至多他们只用了几个个案,但却试图将不良的公司治理和整个表现很差的俄罗斯经济建立因果关系。他们讨论的绝大部份俄罗斯公司的病状同样存在于中国。此文仅举几例。

  
  成都红光工业公司

  
  1996年,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红光﹚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了上市申请[49]。尽管红光在1996年的实际亏损为1.03亿元,它却虚报1996年度盈利为5千4百万元。在上市后的97和98年,红光依然虚构利润和少报亏损。除了掩盖巨额亏损外,红光还用了集资的34.3%的资金用于股票投机。因为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是被禁止股票投机的,红光开了228个个人账户用于卖买股票。事实上,红光只把16.5%的资本用于招股书里陈述的项目。绝大部份所筹资本被用于偿还所欠国内和国际债务。调查后,证监会没收3红光投机卖买股票的4百5十万元非法收入,罚了一百万的款,和永久禁止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副部长担任何上市公司和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来,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这三人三年有期徒刑到缓刑不等的刑事处罚[50]。虽然这是第一起上市公司负责人被刑事处罚的案例,但该法院拒绝对民事责任进行审理。这样的案子在发达的普通法国家是一个明显的会承担民事责任的欺诈性错误陈述案。就是在我国,根据证券发行与交易条例第77条和证券法63条,上市公司等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令人遗憾的是成都中院认为投资者的损失并不必然是由欺诈造成的。

  
  活力28

  
  活力28[51]在上市时虚增利润1667万元。上市后三年累计虚增利润21124万元。另外,该公司擅自改变募集资金和配股资金投向。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监会对活力28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100万元。对上市后虚增利润负有责任和对擅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负有主要责任的原董事长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其他几位董事也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该案没有刑事和民事责任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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