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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机构竞争模式的比较公司治理制度研究(一)

  
  追求最佳公司治理模式至少始于90年代初期。波特认为由于以银行为中心的融资方式使得管理人员看得更远,而股份分散的以证券市场为主的融资方式迫使管理人员追求近期利益,所以美国股份分散化的制度劣于德国和日本以银行为中心的资本市场[17]。格朗得反思特认为美国的法律管制系统地使股东愿望受制于经理们免受资本市场制裁的期望[18]。他说:

  
  由于拥有股份和债权而造成利益一致的结果,日本公司只需要付较低的代价给供款人而鼓励他们承受因债权人和股东利益冲突而产生的风险。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日本的资本结构比美国的更好地降低了代理成本,并使投资者更有效地监督管理阶层。特别是代理问题的改善使日本企业比美国的企业更多地投资于研发方面和保持更大的现金性和灵活的资产结构。

  
  类似的对美国公司治理制度的批判也见于公司治理的政治理论。政治理论对美国大公司的股份分散性的形成原因归因于政治力量的产物、历史的偶然性和经济效益的综合结果[19]。

  
  很快地人们对美国的公司治理制度劣于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观点提出疑问。曼西和米勒认为强的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参与带来了一个新的冲突。这种提供贷款的厌恶风险的求偿权人和股份投资的剩余资产求偿权人之间的冲突使得债权兼股份投资者不能承受社会最佳风险[20]。可是,曼西和米勒的观点不能完全令人满意。作为固定求偿权的强有力的银行比较少地关心债务公司的成长潜力最大化而比较多地关心债务公司损失的最小化的论点忽视了一个很重要的事实。这就是德国的银行有时在债务公司拥有大量的股份。例如,在1986年,德意志银行在奔驰拥有41.8%的股份。在拜耳有30.82%的股份和在西门子有17.64%的股份。显然,德意志银行也会从债务公司的最佳风险承受中取得部份收益。

  
  新古典主义经济学者很久以前就认为效益因素最终决定公司的结构。斯蒂格勒和弗拉特莱特对伯尔和弥恩的主要论点进行过批判。他们认为当伯尔和弥恩写他们的《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一书时的经验证据并不能证明公司中的不同类型控制对利润的影响[21]。德姆塞茨把公司结构看成是财富最大化过程的内成结果[22]。尽管具有分散化股份结构的公司有较高的代理成本,但这样的代价可能远小于因与风险相关的资本成本的降低和因规模经济和管理者专门知识而获得的收益。

  
  最近的研究使人怀疑即使法律障碍被消除,机构投资者是否能在公司治理中起很大的作用。罗曼诺的研究表明公共养老基金由于面对政治压力而使得它们不能成为投资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者[23]。考费认为机构投资者的长期关系性投资将由于需要它们牺牲兑现性而显得成本太大[24]。曼西解释了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开放式基金的公共产品性质使得他们很难在所投资的公司中积极参与公司治理[25]。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机构需要同其它被动机构一起分享因参与管理而获得的收益。但是,监督的成本将完全由这样积极从事公司治理的机构负担。再有,并没有清楚的证据表明机构投资者所需的人力资本技能和提供为所投资公司需要的管理建议的人力资本技能是相同的[26]。美国的经验调查表明机构投资者并不具有能提供改善所投资公司表现的熟练雇员[27]。还有,机构投资者在所投公司的治理中的积极参与并不一定会创造财富。史密斯认为机构投资者不可能在牺牲分散投资而增大投资组合的风险的同时在少数几个公司拥有大量股份[28]。他也表明,在信息不完善的条件下,过多地参与所投公司的治理无可避免地会产生很大的风险,并会使奉行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机构在和不参与公司治理的机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经验数据已初步支持了史密斯的立场。在分析过机构投资者在所投公司治理中积极参与的金融文献之后,罗曼诺发现机构投资者在所投公司治理中的积极参与对公司的表现只有无足轻重的影响[29]。相反,机构投资者的限制管理人员报酬的建议对所投公司的股价产生负效因。类似地,机构投资者要求所投公司增加独立董事的建议也对所投公司的股价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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