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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浅析

  
  《水法》第四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赋予了流域管理部门在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制定水功能区划、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等方面对水质进行管理的权力。《水法》第五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赋予了流域管理部门在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的制定权、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权、颁发取水许可证等权力。即,在微观层面上,流域管理的作用就是根据流域规划,对流域内的水环境和水资源的配置,保证流域能够提供相应的水质和水量功能服务。实质就是“是在流域范围内对基于水环境资源的既得利益与预期利益的分配与调整。”[38] 在处理上述事项的时候,流域管理机构的权力行使方式应当更注重协调[39],如组织召集流域内的各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公众代表举行定期会议对涉水问题进行博弈等,这其中当然包括对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当中具体问题的协调,流域生态补偿体系是“由补偿政策制定机构、补偿计算机构、补偿征收管理机构,补偿流通网络等部分构成”[40]在这些方面,流域管理委员会可以发挥应有作用,通过功能区划,可以明确补偿主体;通过流域立法,可以规范补偿依据;通过流域生态价值评估,可以计算补偿数额;通过对日常涉水事务的监管,可以有效监督补偿资金的运用;甚至可以赋予流域管理委员会以一定的经济管理职权,如管理生态补偿保证金,负责生态补偿资金的横向转移等,同时可以赋予流域管理委员会以管理流域水市场的权力,从而为取水权、排污权等的市场交易提供相应服务。
【作者简介】
黄锡生,男,江西石城人,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主要从事环境法学、经济法学研究;潘璟,男,山东即墨人,重庆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 2006 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黄锡生:《水权制度研究》,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王亚华:《水权解释》,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 年版。
.黄锡生:《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探究》,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11期。
.国家环保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补偿——为了可持续的未来:浙江——安徽两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探索与实践》,载《环境经济杂志》2006年第10期。
.王清军、蔡守秋:《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研究》,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7期。
.李磊、杨道波:《流域生态补偿若干问题研究》,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钱水苗、王怀章:《论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构建——从社会公正的视角》,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曹明德:《对建立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思考》,载《法学》2004年第3期。
.徐军:《我国流域管理立法现状及反思》,载《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参考文献】[1] 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55 页。另可参见张晓:《生态补偿制度法律研究》,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5月。
[2] 杜群:《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及其发展现状和问题》,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
[3] 李爱年、刘旭芳:《生态补偿法律含义再认识》,载《环境保护》2006年第10期。
[4] 王清军、蔡守秋:《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研究》,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7期。
[5] 李磊、杨道波:《流域生态补偿若干问题研究》,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6] 虞锡君:《建立邻域水生态补偿机制的探讨》,载《环境保护》2007年第1期。
[7] 曹明德:《对建立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思考》,载《法学》2004年第3期。
[8] 李爱年、刘旭芳:《生态补偿法律含义再认识》,载《环境保护》2006年第10期。
[9] 庇古:《福利经济学(上)》,《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1971年版。
[10] 黄锡生:《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探究》,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11期。
[11] 钮曼主编:《新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学词典》,许明月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66页。
[12] 蔡守秋:《论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法学理论》,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6期。
[13] 如有学者研究后指出,北京用水单方产出率达62.5元,天津用水单方产出率达71.4元。而京津两市的用水产出率很大一部分来自上游(即承德)“零”价格的滦、潮河水。而承德为保证京津用水,单是“稻改旱”就导致农民每亩损失900元。可参见宋秀清:《论京津与承德滦——潮河流域生态与水资源补偿机制的建立(下)》,载《河北水利》2006年第6期。
[14] 沈孝辉:《共存才能共荣——建议尽快建立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载《森林与人类》1996年第4期。
[15] 曹明德:《论我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我国水权和水权流转机制的理论探讨与实践评析》,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
[16] 李启家:《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载中国环境法网站,http://www.riel.whu.edu.cn/show.asp?ID=1190,2007年6月5日访问。
[17] 丛澜、徐威:《福建省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与思考》,载《环境保护》2006年第10期。
[18] 刘文强,:《塔里木河流域基于产权交易的水管理机制研究》,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论文1999年。
[19] 洪尚群、吴晓青、段昌群、陈国谦、叶文虎:《补偿途径和方式多样化是生态补偿基础和保障》,载《环境科学与技术》2001年增刊。
[20] 钱水苗、王怀章:《论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构建——从社会公正的视角》,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21] 参见左箐:《对中国退耕还林经济补偿机制的反思——以退耕农利益保障为视角》,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22] 丛澜、徐威,《福建省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与思考》,载《环境保护》2006年第10期。
[23] 参见国家环保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补偿——为了可持续的未来:浙江——安徽两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探索与实践》,载《环境经济杂志》2006年第10期。
[24] 俞海、任勇:《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关键问题分析———以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涵养区为例》,载《资源科学》2007年第2期。
[25] 国家环保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补偿——为了可持续的未来:浙江——安徽两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探索与实践》,载《环境经济杂志》2006年第10期。
[26]俞海、任勇,《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关键问题分析———以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涵养区为例》,载《资源科学》2007年第2期。
[27] 可参见相关文章:钱水苗、王怀章:《论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构建——从社会公正的视角》,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曹明德:《对建立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思考》,载《法学》2004 年第 3 期;徐信俭:《关于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思考》,载《林业经济》2000年第4期等。
[28] 胡钢、王亚华:《转型期水资源配置的公共政策:准市场和政治民主协商》,载《中国水利》2001年第11期。
[29] 参见常杪、邬亮,《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载《环境保护》2005年第12期。
[30] 陈瑞莲、胡熠:《我国流域区际生态补偿:依据、模式与机制》,载《学术研究》2005年第9期。
[31] 黄锡生:《水权制度研究》,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9页以下。
[32] 黄锡生:《水权制度研究》,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3页以下。
[33] 以下简称《水法》。
[34] 高红贵:《淮河流域水污染管制的制度分析》,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35] 徐军:《我国流域管理立法现状及反思》,载《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36] 黄锡生:《水权制度研究》,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7页。
[37] 可参见徐军:《我国流域管理立法现状及反思》,载《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李启家、姚似锦:《流域管理体制的构建与运行》,载《环境保护》2002年第10期;田其云:《对我国〈水法〉关于水资源流域管理规定的思考》,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2期;王晓东、钟玉秀:《流域管理委员会制度——我国流域管理体制改革的选择》,载《水利发展研究》2006年第5期;徐荟华、夏鹏飞:《国外流域管理对我国的启示》,载《水利发展研究》2006年第5期;萧木华:《从新水法看流域管理体制改革》,载《水利发展研究》2002年第10期等。
[38] 李启家、姚似锦:《流域管理体制的构建与运行》,载《环境保护》2002年第10期。
[39] 当然流域管理的具体方式在实践中可能多种多样,笔者认为,这主要取决于流域所涉及的行政权区划、流域的管理重点、流域本身的重要程度等,其或采用美国田纳西流域管理委员会制度,或可采用澳大利亚墨累—达令和流域的管理模式等,在实践中可以有所具体创新和运用。
[40] 常杪、邬亮,《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载《环境保护》2005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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