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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现状与未来

  五、现阶段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社会经济背景
  
  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达、经济实力雄厚,在此基础上他们对经济建设的要求就远远低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他们可以有足够的资金和技术条件来改善环境质量;他们可以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兼顾长远的社会利益,国家和企业都有资源和实力来对环境侵权进行有效的救济,诉讼这种公正、高效、程序化的救济方式对他们而言是很有利的。而我国是一个经济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但是由于基础薄弱总体上仍然落后于发达国家,需要大力发展经济,很多时候就会付出环境日益恶化的沉重代价。
  
  我国大量工厂和企业在创造了短期经济利益的同时,严重损害了社会长远利益,环境侵权尤其是污染日益成为威胁我国社会生存和长远发展的难点,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利益性排污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企业为了追逐自己的短期经济利益,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即使在排污规范、标准和技术充分供给的环境下,他们也会设法逃避污染排放治理的责任。从实践来看,导致企业利益性排污行为的因素较多,包括来自经济、技术、社会等多方面的原因,但笔者认为利益性排污的内在根源在于企业的目标——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唆使,因此,企业只有从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目标的“经济人”转向追求生态、经济复合目标的“生态经济人”,才能实现其行为的真正生态化转变,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7
  
  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为社会带来了丰富的财富,其环境侵权行为就成为一种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行为,因此在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注重经济指标的情况下,作为国家权力代表的地方政府往往从发展本地区经济出发对企业的环境侵权行为往往采取姑息、纵容、包庇的态度,他们只考虑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忽略了长远的社会利益,造成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缺乏强有力的国家权力的支持而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六、我国公民环境意识淡薄难以积极启动环境司法救济程序
  
  西方发达国家崇尚自由、民主、公平,公民的社会参与意识和权利意识较强,他们注重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保护。虽然环境侵权属于社会问题,但是环境属于公共利益,他与个人的生存权和健康权密切相关,西方国家公民对环境权的认识也兼有社会权利和个人权利的双重意义。在西方国家程序公正和程序正义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面对环境侵权这个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当然会选择公正的司法程序来解决。公众积极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将保护公共环境作为自己的责任,公民较强的环境意识带来了环境司法程序的公众高度参与,从而能顺利展开。
  
  而在我国情况却不容乐观,调查显示,我国现阶段公民的环境意识、环保知识水平总体水平不高,这反映在公众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公众的环保知识水平以及公众环保活动的参与比率等各方面均处于较低层次。而且我国现阶段公众的环境意识还很明显的表现出一种多重二元化的结构:首先环境意识水平的城乡二元化,整体上看,城市公民的环境意识水平明显的高于农村;其次,公众与政府在解决环境问题上呈现出二元分离形态。近年来,环境保护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这一点在调查中也得到了反映,但是公众对于自身在解决环境问题中的作用和定位并不明确,公众的环境意识更多的表现为“政府依赖型”。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启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对环境利益的关注程度,而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公众对不直接造成自身损害但却间接威胁自身生存的环境公益事业并无较强的参与热情,导致环境公共利益很难得到有效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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