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基础上的监督是晦涩的,要保持合作又要适当给予监督,笔者以为,有生命力又不远离基本国情的方式是“监督基础上的合作”,一者,政法委书记保持独立性,不要去兼任公安局长了;二者,公检法的密切配合要恒于个案,让侦查人员出庭旁听公诉;三者,政法机关大系统下竞争机制产生,尤其是于个案下的三者具体办案人员的竞争,有竞争才会有“对抗”,“对抗”才会产生监督,而这种业务上的监督并不排斥合作,甚至还会加强合作。要合作,还要监督,要监督还得顾全大局,有时候我们身上承载了太多期待,以至于我们突然忘记自己是干什么的。既然承载不可避免,那么就让承载变得科学些。
合作有时候真是让人感动,具体到我这个案子,侦查机关没有刑讯逼供、没有暴力取证,我的监督也仅仅限于一两句话,一些细心观察罢了。不至于启动其他法律程序,增加工作负担。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公诉人就不需要百忙之中出庭于一个简单于空明了的案件,有更大精力投入到更多的大案中。
监督、合作,藏于心中,却又会流于空中。某些时候,捧着如风如雾的法治理想,我在想,这个既飘渺又硬邦邦的东西是否有必要那么较真地追逐着?那些东西是否是水中月亮?看着鲜亮,其实经不起猴子尾巴一碰。
为实现国家刑罚权,公检法密切配合、精诚合作、还得“疑神疑鬼”,我们的检察机关是否扛的太多了些?一个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法院审判,除了在某些时候询问被害人,提取被害人意见之外,我们给予被害人在一个案件中的发言权太少了,以至于那些本来和被害人密切相关的事情,结果却是把害人被甩在一边。当然,犯罪作为对统治秩序的公然挑战,又国家公权力扛起重担是理所当然了,就不需要私力救济下的“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了”。
当我们的司法机关自以为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地实现了社会公平正义,把被告人顺利地送进了监狱,科以了刑罚处罚。此刻被害人正凄惨地躲在一边舔舐自己那一时、甚至一世都无法抚平的伤口时,而他,仅仅想听到一句道歉的话也没有满足。我在反问,这种几乎排斥了被害人发言权的刑事案件办理方式是否真正“正义”了?“正义”之于一个刑事案件,尤其是一个重大刑事案件的真正内涵是什么?
是的,我们给予了被害人一定的权利,让他们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还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也规定了公诉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还可以让被害人作为证人出庭指证,这些似乎足以为让被害人受伤的心灵得到抚慰。但是一个被抢者看到了那个罪恶滔天的家伙判处了十年,十五年;一个被骗者拿回了自己失去的财富,这些就足够了吗?他们之于被告人是否还需要有一种心灵上的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