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之初——判决书前的遐想
余响铃
【全文】
从接手第一个案子到第一个案子的判决书出炉,结果来的很快,快得让我都没时间经历“期待”。当第一个案件的那几页判决书紧紧地握于手中时,我试图从这几张薄纸之下寻思那些经常出现在教科书里的词汇:“国家刑罚权”、“公平正义”、“法律监督”,我寻思着第一个案子的终结对于一名职业法律人的意义;我寻思着以一种自己热爱的方式为自己经手的第一个案子留下点什么。
这是个盗窃案,罪犯马某为还掉剩余购车款,三两小酒下肚后,一路从河北境内开车至天津市区,窜至多个小区,窃得电动自行车电瓶数个,被当场发现之后,“丢盔卸甲”,连忙逃离,数月之后在河北老家被巡逻民警抓获。后经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所盗电动自行车电瓶价值总共1780元。达到了天津市有关盗窃罪的入罪标准。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之后,这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子落到了我这个初出茅庐的公诉人手中。罪犯马某怎么也不会想到,他的犯罪成为了某个年轻法律人职业生涯的起点。
第一次经手案子,我十足用心阅卷,严谨细致提讯,不断虚心请教,琢字琢句文书制作,虽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不需要出庭支持公诉,却也多次于脑海中构思着如何有步骤、有策略地指控被告人犯罪。鉴于所盗物品价值不大,并且已经尽数归还失主,所造成的社会危险性较小,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而且初次犯罪,本着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且对照了相关的司法文件,我提供的量刑建议是判处被告人管制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后来判决书新鲜出炉,一看采取的虽不是自己的量刑建议,却也果不如自己之前所料,判处了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看来对被告人的第一次下手,自己还是轻了点。
这是个简单的案子,判决结果几乎不会有争议。应该说无论是“形式正义”还是“实质正义”,都得以实现。如果一个案件的终结算作一个点,那么检察工作就算作司法系统中的一个面,一个“点”的良好完成往往承继的是一个“面”的顺利实现。立足于点,从法治工作的全局纵观整个司法工作系统,我这个尚属“局外”之人,面对自己的初次出手,面对那张影响某个人一生的判决书,我寻思着公检法之间的合作与监督应该是怎样的形态?真正的正义应该是什么样的?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工作中不仅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进行监督也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既然是监督,三者之间少不了权利制约,这也是法治之道。制约当然少不了必要时的“权力对抗”,然而在实践中,看到的更多是三者之间亲密的合作,监督的似乎是个没出过闺房的小女子,一直晦晦涩涩。我并不反对三者之间的“精诚合作”,检察工作要顺利开展一定离不开这些。事实上,在中国的法律教科书上选择用“监督”而不是“制约”二字,就“潜规则式”地表达了三者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合作的意思,顶多也只是合作基础上的再监督。然而合作多了,密切配合多了,甚至还“联合办案”了,合作那“肥沃的田野”上能长出几颗“绿油油的监督之草”呢?既然“政法一家亲”已经深入人心了,既然作为政法委书记的公安局长已经统领政法全局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不是“多此一举”了?遇到问题时,检察机关顶多友好表达一下对方大量认真细致工作之下还有那么一两点不足,下次注意点就是了。于此,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就不可避免了,甚至还会流于形式。当然从法治功利主义的角度出发,要是合作较于监督之于法治全局的贡献忒大。大家都能够秉公执法,抛弃私心。未必不可以三者共处“一局”,朝朝暮暮精诚合作维护社会和谐了。那时候,合作之义就更具内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