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法治平衡原则要求关注和照顾弱势群体、弱势个体的利益。在涉及拆迁的各种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往往是弱势一方。很多拆迁纠纷和拆迁纠纷导致的暴力事件的发生,大多是因为拆迁人、拆迁管理机关过分忽视被拆迁人的利益,肆意侵犯和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每个被拆迁人的情况和困难是不一样的,如果拆迁人、拆迁管理机关无视被拆迁人的实际困难,以其强势让被拆迁人服从其制定的拆迁方案,就必然会导致纠纷、对抗,甚至暴力。反之,如果拆迁人、拆迁管理机关能平等地与每个被拆迁人对话,听取他们的意见、陈述,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绝大多数争议、纠纷、矛盾是可以化解的。
再次,法治平衡原则要求拆迁人、拆迁管理机关对所有被拆迁人一视同仁: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因此,拆迁人或拆迁管理机关在制定和实施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一定要坚持平衡原则和稳定性原则,不能向有权有势的人倾斜,也不能向“钉子户”倾斜。如果要有所倾斜的话,则应该向弱势群体和弱势个体适当倾斜。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正确的导向,防止社会矛盾、纠纷的恶性循环。
最后,法治平衡原则还要正确处理城市地价因城市发展上涨和适当提高被拆迁人补偿标准的关系。目前,一些被拆迁人对补偿标准不满,不完全是因为补偿的绝对标准太低,而是因为其房屋(特别是郊区农民的房屋)被拆迁后,政府将其房屋下面的土地招、拍、挂,得到的土地出让金太高:有的高出付给被拆迁人补偿款的几倍、几十倍,甚至更多。这样,有的被拆迁人就不干了,似乎政府在“投机倒把”(将他们的地低价买进,随后向开发商高价卖出)。对这种情况,应从两个方面适用法治平衡原则:一方面,政府应向被拆迁人说明白,他们房子下面的土地的地价上涨,是因为城市的发展:城市的道路、交通、市场、物流等的发展导致地价的升值,不是被拆迁人土地自然的升值。而城市的发展乃是全体市民付出(包括税收)的成果。从而,为了平衡全体市民和被拆迁人的利益,不能将被拆迁人房子下面的土地的地价升值全部归于被拆迁人;另一方面,被拆迁人也应向政府说明白,他们对其房子下面的土地,虽然没有所有权,但毕竟有使用权。因此,其地价的升值虽然不是因他们的劳动或投资所致,但毕竟与他们的土地使用权有关。从而,政府不能代纳税人将这部分升值完全拿走,而应以一定比例将这部分升值归还被拆迁人,以平衡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