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平衡原则规范拆迁行为
姜明安
【全文】
罗豪才教授指出,行政法就是平衡法。这也就是说,法律规范行政行为必须坚持法治平衡原则,坚持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平衡。
近年来,一些地方三天两头出现暴力拆迁、野蛮拆迁的事件,甚至引发自焚、暴力冲突或群体性事件。为什么会连续不断地出现这类悲剧?导致这些悲剧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和各不相同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乃是当地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在拆迁中没有坚持法治平衡原则,未能用法治平衡原则规范拆迁行为。
拆迁导致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是各种各样的:有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的矛盾、冲突;有被拆迁人、拆迁人与行政管理机关的矛盾、冲突;也有被拆迁人相互之间、拆迁人相互之间的矛盾、冲突;还有拆迁人与拆迁受益单位、受益人(未来新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的矛盾、冲突,等等。这些矛盾、冲突,无论是哪一种矛盾、冲突,如果处理不好,都可能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而要正确处理这些矛盾、冲突,就必须坚持和适用法治平衡原则,协调不同利益群体和个体的不同利益。
首先,法治平衡原则要求正确处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关系,平衡经济发展与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保护。对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关系的处理,最佳方案并非是前者绝对优于后者,后者无条件让位和服从于前者,而应该是两者兼顾。在两者不能或难以兼顾时,也非应绝对选择前者而舍弃后者,而应进行利益衡量,视何者利益更为重大而决定何者优先。当下很多拆迁纠纷的发生,源于一些地方政府过于重视GDP,过于重视经济发展而忽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保护。错误地理解“发展就是硬道理”,以为发展就是GDP增长,GDP增长就是公共利益、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因为房地产业被认为是拉动GDP增长的“灵丹妙药”,于是支撑房地产业发展的拆迁就成为他们在一定时期内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被拆迁人的一切权益都要给拆迁让路,暴力拆迁、野蛮拆迁在他们的“中心任务”和他们的“公共利益、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旗号下均获得了正当性。很显然,为了扼制这种“异化”的发展,最重要的解决之道就是真正实行以人为本和平衡、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