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规划法保护审美需要的可能性:如何消除源于审美主观性的权力危险
不管是怎样的术语表达,关于审美需要的重要性和公共利益性质的理论说明,虽然有某种缺陷,但仍不失其解释和说服的理论功效,从而进一步提升了基于审美考虑的土地规划在现实中的可接受性程度。然而,即使现在,挑战审美规划条例合理性的案例仍然屡见不鲜,虽然,挑战的重点不再是审美需要的保护本身是否属于政府应当追求的公共目的这一问题。总体来说,在挑战审美规划合理性的案件中,法院主要考察四个方面的问题。这四个方面所围绕的核心,就是源于审美主观性引发的权力滥用和权力扩张危险。
第一,有关限制性要求是否超越了规划当局的权力范围?在美国,由于各市、镇的土地规划权是由各州委代的。市镇当局制定的土地规划条例是否属于州的授权范围,当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规划限制的合法性。比如,在康涅狄格州,市镇当局对标记色彩的管制是不合法的,因为缺乏特定的授权条款。[33]在Board of Supervisors v Rowe一案中,一个县意图控制某地区的土地开发,要求开发商向“建筑设计评估委员会”提交所有的初步选址计划。作为开发商的原告挑战这一程序的合法性。原告的惟一反对的就是立法并没有特别授权地方政府在建筑设计方面可以施加限制。弗吉尼亚最高法院指出,有些地方接受建筑设计规制,目的主要在于保护该地区的财产价值,但是,此案中,委员会所依赖的规划条例主要目的在于提升审美价值,保护财产价值仅仅是附属目的。法院在相关授权法案中没有找到任何授权委员会审查建筑设计的权力,因此,委员会没有权力提出任何建筑设计方面的规划限制。[34]
第二,规划限制是否与审美保护的目标具有合理的联系,亦即,审美规划限制是否武断、任意?当目的合法性已毋庸置疑,手段的合法性审查就变得很重要。规划当局提出的具体限制是否就是实现审美保护目标的合适手段,也是美国法院经常会碰到的问题。在Westfield Motor Sales Co.v.Town of Westfield一案中,[35]法院坦承,被告的规划条例,其惟一目的就是审美保护。法院认可了审美保护作为规划条例惟一目的的合法性,但法院也指出,基于审美考虑的条例仍将受到法院的详细审查,以决定它是否实现其目的合适方式。法院说到“合理性是一枚两面硬币。一面是主张限制不合理的人因此承受的负面影响。另一面是要求实施管制的人主张的社会和政策考量。合理性的最终评价包含在硬币的两面意见之间的平衡之中。”基于对审美保护的重要性所作的充分论证,法院最终同意西菲尔德镇经过听证之后得出的结论:广告标牌规划限制并未给原告制造不适当的困难。[36]在Mississippi Manufactured Housing Ass’n v.Board of Sup’rs of Tate County一案中,原告是密西西比活动房屋制造商协会,在塔特县修改规划条例之后,修改后的规划条例要求活动房屋的屋顶倾斜角度远大于谷仓,原告起诉认为这一要求是任意的、武断的,但法院认为并没有证据表明,活动房屋制造者不能像通常那样满足此种要求,修改后的规划条例并未给任何房屋所有人或活动房屋制造商协会会员带来损害。而且,住房在结构上显著区别于谷仓,对此,塔特县具有合法的规划利益。因为地方政府有权对其感知到的与政府职能相关的需求,比如社区稳定和财产价值,作出合适的反应。问题不在于这种公共感知是否合理,而是政府在运用警察权制定法律的时候,是否以一种合理的方式对感知到的需求作出反应。通过一个地方民主程序制定的规划条例,法院应该首先假定该程序已经考虑所有的实质性意见和理由。对于条例的实质合理性,法院并不是一个合适的讨论场所。如果条例未能满足大多数居民的意见,他们应该求助投票选举,而不是诉诸法院。[37]从这两个案例来看,法院在审查审美规划限制的合理性时,从实体上,法院主要运用利益平衡的考量方法,重点考察规划限制是否为土地权利人增添了不适当的负担。从程序上,法院特别尊重规划当局经由民主程序作出的决定,法院并不会重复这一程序,不会过多纠缠于多样而细微的实质性争论。
第三,规划条例是否模糊不清、过于宽泛,以至于授予执行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无法控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判决中指出,“正当程序法的第一要点”是成文的法律不能如此模糊,以至于“具有普通知识的人不得不去猜度它的含义和适用中的不一致。”[38]此一要求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法律执行过程中的专断和任意。[39]如果条例所限制的行为在文本表达上是如此不明确,该条例也可被宣布违宪。因审美本身无法摆脱的主观性,审美规划条例在具体目标的陈述和限制对象的描述中存在不明确、含糊不清、含义宽泛的可能性相对较大。针对审美规划条例提出的挑战,有很多就是基于条例含糊不清、过于宽泛的理由。但是,基于对审美本身的重要性认识,也基于对规划制定程序的尊重,法院一般比较容忍审美规划在文本表达上的模糊性。比如,在Novi v C ity of Pacifica一案中,原告提出的申请被城市规划委员会驳回,委员会的理由主要根据Pacifica Municipal Code第9-4.3204条(g)项“反单调条款”的规定,(g)项的具体表述是“如果在建筑物结构和四周庭园的设计上没有充分的多样性以避免外观单调”,土地开发许可将被否决。原告认为该条款含糊不清,从字面上看,缺乏明确的客观标准,实际应用于原告的申请时也是如此。法院认为,加利福尼亚州的法院容忍标准的模糊性,因为,在广阔的城市区域,政府需要委代广泛的裁量权给行政执行机构,这些标准对于此一需要来说是非常敏感的,如果要让社区规划工作能够落实,而又不会使立法程序变得瘫痪的话。“反单调条款”的立法目的是明确的,就是希望避免“千篇一律”的开发。这一条款并不构成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含糊不清”。[40]此外,法院认为,虽然规划条例本身的表述较为模糊,但如果具体执行机构作了进一步地详细界定,仍可认为满足了明确性要求。有时,针对具体的挑战,法院还会利用常识性的理解,甚至去求助辞典解释,来补充规划条例所欠缺的明确定义。[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