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注意区分国家赔偿与国家垫付的性质。在三鹿事件中,国家和地方政府曾替企业垫付了受害婴幼儿的医疗费。国家有权就其向受害消费者代垫的医疗费用依据无因管理之债的法理依据向责任企业行使追偿权。该笔费用应由责任企业承担,而不应转嫁到国家身上。因为,让国家买单等于让全体纳税人和公众消费者为责任企业买单。
从长远看,为彰显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服务型政府理念,建议《食品安全法》未来修改时明确增加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拒绝或者怠于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造成消费者财产和人身损失的,受害消费者在无法从食品生产经营者获得民事损害赔偿时,可以对有过错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获得国家赔偿”。该款规定强调了行政机关的先诉抗辩权,缩小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因为,只有无法从食品生产经营者获得民事损害赔偿的消费者才可以对有过错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获得国家赔偿;至于可以从食品生产经营者获得民事损害赔偿的消费者无权直接对有过错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获得国家赔偿。这就大大降低了国家赔偿的比例,不至于给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支出造成较大压力。当然,治本之策是监管部门勤勉监管,加大保护食品消费者的工作力度,从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六、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核心要义是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要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必须牢固树立发展与规范并重的理念。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笔者认为,发展是目标,规范是前提,法治是基础,和谐是关键。因此,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运用国家公权力介入市场时,要完整科学准确地把握规范与发展之间的辨证关系,把规范贯穿于食品行业发展的全过程。食品行业只能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必须强调边发展、边规范。要彻底扭转“重发展、轻规范”, “先发展、后规范”,“只发展、不规范”的错误理念和做法。一些地方和部门片面放松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活动,结果不是保护了市场,而是害了市场。一些地方在 “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驱使下,甘当假冒伪劣产品的保护伞,到头来不仅没有拉动当地的经济增长,反而拖累了地方经济发展,甚至导致了地方企业的整体诚信株连,教训极为深刻。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中大案要案的查处对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推进食品行业的诚信经营,提高食品行业的竞争力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打击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既是法治工程、规范工程、稳定工程,也是民生工程、发展工程、增长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