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这一阶段,在目前教育机制下,高考的的确确只能是“……将那些相对聪明的人都筛选出来了……[55]”,对一个普通的考上大学的学生来讲,他们只是其中的一员。但是他们除了掌握“考试术”外,一无所有,特别是对传统文化的理解。而这些“考试术”对有志于从事学术的人来说,通常无益,而且在大学时,高中的一切都差不多已忘却,而他们的年龄大约已有18岁。简而言之,中国大学生在知识贮备上在入学时是一张“白纸”,与梁、苏那代学人差之远矣,虽然从视野和条件看,都相当优越!
第二个因素:大学教育和硕士研究生教育因素。梁治平先生对当时大学的评价——即在整体上是失败的,但是又至关重要,结束了我们的“洪荒时代”[56]——对于今天的大学生来说,依然中肯。在法学方面,虽然今天的大学本科教育机制,形式上很完备,课程很具体丰富,通识教育也在开展,然只要有一些关于教学方式的常识,即老师的教学与学生的学习都是“空对空”,说一句极端的话,即使在大学四年一点不学,如果能在考试前运用中学就掌握的“考试术”就顺利可以毕业。而且,他们没有经历“文革”的磨难,会珍惜读书机会的学生在比例上急剧减低,还由于英语过级(4、6级)与不再是“天之骄子”的他们的找工作压力,往往让学生在读书时也心不在焉——这是这一代法学家不可能遇到的情况。如此的法学教育能学到法律知识吗?
因此,在今天,一位普通大学生在他自己的“白纸”上没有画几笔就已毕业,甚至有些连笔都还没有拿起来就毕业了,即不仅仅没有应该在大学前就落下的“课”补上,在大学中将更多的“课”落下了,即使那些努力的学生,他们阅读书籍的范围也非常狭窄,在与梁、苏等那带学人比较更不可同日而语。在这时,他们大约已经22岁;他们对传统文化,特别是对文化经典的阅读、学习也付之阙如,对西方因素的理解也是限制在“概念法学”范围内,被抽象的价值、权利等眩目的词语迷惑,对于外语即使通过4、6级也是“一知半解”的,要阅读西方英文原著还很难[57]。
法学硕士研究教育。对法科硕士研究生而言,至少在专业知识上可以比本科生在整体上丰富,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他们在准备国家司法考试中(而且有很高的通过率)提升自己的法律、法学知识。但这些研究生们在现在,在我看来,可以分成几类,主要有:应届毕业生为找一个好工作而读研,已经有了工作为了提升学历而读研,以及绝少一部分是真正打算从事学术研究。对于前两类,他们在学校渡过方式与本科的经历差不多,对于后一类,或许才真正开始为学术而读书,开始“补课”。
在理论上,这时候的“补课“不仅仅是中国需要理解,西方也需要理解;然效果却不彰。因为:首先,现在中国的书籍出版可谓层出不穷,应有尽有,不要说良莠不齐的各种法学图书充斥市场,即使名著系列也是一个眼花缭乱的书世界,真让人无所适从,觉得什么都该读,却什么也读不了。即使在不断读书的学生中,也往往西学书占据主导地位,缺乏对中国传统法治与社会的关注。其次,在另一个方面,从理论上对研究生的要求来说,他们是一个应该从事学术研究的群体。他们常常在导师的领导下为导师完成科研课题,自己在时间上得不到自专。读书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就转变为围绕导师意志读书、学术。学生们的“补课”活动还刚刚开始就进入到一个狭窄的领域。
综而言之,现在中国的教育机制:大学前教育对一个可能从事学术研究的学生而言几乎还是一张“白纸”,而大学本科教育在这张“白纸”上的涂墨太少,即使对一个努力者主要是对“概念法学”迷惑,对法律之外世界的洞悉甚少。他们就在这样的基础上踏上硕士研究生阶段,这次学习也可以说是具有一种自觉特点的学习,产生了要理解西方法律、法治与法学的欲望,同时产生了对相关的政治学、经济学等的兴趣;但是对中国的兴趣还是很少,而且好像也缺这一环。就这样,他们,由于各种原因,很快被带进一个非常狭隘的学术研究领域[58]。
因此,在现行的教育机制下,可能成为下一代法学家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其不仅仅无法完成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系统地、深刻地掌握与理解,就是与这一代法学家梁、苏等人也不能相提并论。另一方面,在把握西学方面,也往往局限于概念法学的范围内,对其他学派、法学家的著作的阅读通常不系统、也不深刻;无法与梁治平、苏力等人相提并论,只要看看他们的——“凡是值得一读的书,出一本我就买一本[59]”——豪言壮语就知道了。即使他们有机会再次进入博士生教育,他们此时的思维方式已大致定型,发生较大、较重要改变的可能性已经很小,换句话来说,即使这些进入博士生教育的学生在今后的学术研究生涯中几乎就限制在狭窄的学术研究领域。或许,他们可以取得一些学术成就,写出一两本精彩著作,但是与梁、苏们相比较,相距甚远,要突破“50岁现象”的可能性也就微乎其微。至少从目前的教育机制看,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
综上所述,由于双重任务之间关系的错置与现行的教育体制本来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但后者也必然对新一代人强化前者;如果我们不明白这个道理、不达成共识以走出这个“圈”,最后的结局是出现它们相互强化的现象:双重任务关系错置→教育体制(52年院系调整后的教育机制)→学生的知识面(未来可能的法学家)→双重任务关系错置。
六、当法学学术人“遭遇”权力
在上面的分析中,法学学术市场上权力的影响或干预,无论是政治权力对学术的干预,还是法学学术本身形成的权力关系都没有纳入其中,因为在那里笔者假定了其是一个理想化的学术市场;在论述现行教育机制与双重任务错置之间的关系时,由于分析对象为学生,权力的影子不可能出现,即使出现得,频率也相当低(比如说现在的学校,由于现行的奖学金、助学金等涉及钱的制度在学生中出现了一些“权力”的影子,但是不是对很多人有诱惑力)。在这一部分,我们再回到已经成为法学学术市场,看看法学家或学术人在学术市场中“遭遇”的权力问题。不过在这里,有必要对“权力”一词做适当限制以在免分析过程中出现漫无边际的现象:这里的“权力”,不指行政权力对学术市场的干预,也不指法学学术本身形成的权力关系对法学学术人的影响,而仅仅指法学者自己占据一定权力——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后对其学术研究有影响的权力,而且主要表现在在大学法学院或系担任一定行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