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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50岁现象”分析

  
  苏力的学术研究一开始就在不断寻找“本土资源”,从而从中国本土寻求中国新法治秩序的资源,而非仅仅从西方的抽象的、所谓普世的权利与自由出发,让中国的新法治秩序成为西方法治的一个注脚;由此而形成的法学思想与理论也被其他学者称为了保守主义[49]。但是,在我看来,其从来没有反对过西方法治,而且也从来没有认为中国以后不能建立一种具有以权利与自由为内容的法治秩序,而只是认为西方法治的知识与经验在目前的中国不适用而已,其在一处不小心表露了这样的心声,即“我分享这种理想,却不分享这种研究进路[50]”。为什么不分享这种研究进路,而要从自己的研究进路分析中国的问题,就在于其对西方的理解和把握比别人相对深刻和系统,只不过其“伪装”得非常好,将西方社会具体的法治知识与经验抽象了,留下来的是其研究范式和进路——而其他学者却主要在具体的法治经验和知识中“迷失”了自己——在这样的学术研究下完成的学术著作非常具有解释力和信服力,从而取得了巨大的学术成就。然这种研究模式在思维方式上与梁治平在最初从事中西“辨异”时一样,在潜意识中认为中国的传统是落后的,西方社会先进,中国仅仅是一件被分析与解构的物品,而非将之放在与西方同等的位置上,也没有真正从中国的角度总结和整理中国的传统,即使在《法律与文学》一书中也没有。

  
  如果我们将梁治平与苏力做一比较,不是比较学术水平的高低,而是比较两人在取得学术成就的不同知识准备:从上面的叙述中,可以发现梁集中于对传统中国的认识(由“辨异”而认识总结传统中国),苏集中于对西方法律思想和流派的娴熟把握(以该“渔”而“渔”中国“鱼”)。这一结论我们还可以从他们著作所引证的中外书目之间的比重得到一定的说明。进一步说,梁在集中于对传统中国认识时,没有完成对西方社会的法治知识与经验有系统地理解和把握——与苏力比较而言;苏集中于认识西方社会的法律思想和流派时,也没有完成从对中国的深刻认识与理解——相对于梁治平而言。从苏力在《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一个评析》一文对梁呼吁——希望其转变学术研究范式,从而再创作出有影响力的学术专著来——虽然不能视为梁步入“50岁现象”的标志,但是至少是一个危险的信号。《法律与文学》一书出版后,有学者写了这样一篇文章,即《“唯物制度论”的贫困——评苏力《法律与文学》》;我虽然不同意作者的一些具体评价,比如说其对传统戏剧透露出来的“法治”秩序有点像后现代主义的“恶搞”等[51],但是其题目《“唯物制度论”的贫困》却是有些惊醒作用。

  
  也就是说,如果梁、苏两人要不陷入“50岁现象”,继续在学术上“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就必须实现另一种转变:梁除了继续整理与总结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外,还要在对西方社会法治经验与知识的系统性理解和把握上着力;而苏力除了坚持一以贯之的在更高层次秉持西方社会法治理念的研究范式与进路外,还必须对中国传统“法治”的知识与经验有更为深刻的认识,主要从中国的视野解读。

  
  我们希望,也祝愿梁、苏等在中国法学界赫赫有名的法学家能够突破“50岁现象”。但是且即使他们突破“50岁现象”,也只能说是个别突破,不是中国法学家在整体上突破,没有看见梁治平的“在边缘处思考”吗[52],没有听见苏力常常说,他在做学界的傻冒以及在中国学术批评的艰难吗[53]。当然,即使这样,也非常有意义,因为如果他们能够在学术上突破“50岁现象”,虽然是个别现象,一旦有人继续他们的事业,他们就成为“先例”,或许在不久的将来,“先例”不断增加,那么整体法学界的“50岁现象”就指日可待了!

  
  或许在整体上法学界的“50岁现象”的突破,要留待将来完成!?

  
  五、双重任务之间关系错置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以及相互影响(下)

  
  上面展示了这么一幅画面:双重任务的关系错置对法学教育的决定意义,即已经在事实上否定中国新法治秩序中的中国因素而片面强调西方因素所带来的在教育上对中国认识的忽略。而这种只有对西方法治知识的法学教育可能对中国法学界“50岁现象”有进一步固化作用。具体说来,即法学教育——虽然是高等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对其考察应该延伸到大学前教育,也包括一定程度上的家庭教育——培养的法科学生会强化对传统中国的轻视与否定,从而更加“亲”西方:久而久之,如果不断地坚持下去就演变成一个“先例”,最终建立的中国法治新秩序就只能是西方法治的注脚——如果当时中国实现了经济现代化的话。现在论证如下:

  
  根据前面的叙述,这一代法学家,他们面临着真正的“50岁现象”,虽然有学者认为他们“上,就上去了;下,就下来了[54]”。但他们要突破却艰难,即使突破也仅仅是个别学者,而不太可能出现整体上的突破。那么我们就需要展望下一代学人,或者用许章润的术语,即第六代法学家,他们是否有可能还陷入“50岁现象”。在这一部分,笔者打算以在中国现行教育机制下的学生可能有的经历为例,分析突破的可能性。

  
  第一个因素:家庭因素和大学前教育。在中国,高考制度在可见的未来不会废除。无论我们怎么责备、谴责,最多只是让这一制度完善而已,因为高考制度——是否考上大学,以及考上什么样的大学——往往会决定一个人的命运,对中国人太重要。因此,高考成为大学前教育的灵魂与指挥棒,都在围绕考试转,素质教育则必须“让位”。对于一位普通孩子而言,在家庭中,父母的教导也是考大学、考好大学的教育,在潜意识中与高考无关的知识与经验就被排斥,这与以梁、苏那代人上大学前的经历有很大的区别。同时,在入学后,特别是在中学教育中的高中教育,成绩成为唯一的、评价学生的标准,出现“一俊遮百丑”的现象,在学生头脑中往往就只有考试“技术”。还有,在中国的小学教育和中学教育中,而且在家庭熏陶中,对传统文化的学习和理解很少,特别是对传统文化的经典著作的阅读;有的连中国古代的著名的文学小说也没有阅读过,至少没有认真阅读过,比如说对中国四大名著的阅读——根据笔者了解,很多人都没有读或者只是其中一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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