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作为中国高等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遵循同样的原理,即与中国法学者在目前将中国因素和西方因素错置的现状也相互强化。这些因素从可见的一段时间内都是稳定的,都达致这样的效果,即对中国因素的忽略。因此,最终导致在学术研究上的源泉的枯竭,从而进一步“固化”中国法学学术的“50岁现象”。现在笔者打算以具体的事例来说明这一原理:在这一部分,我将以梁治平、苏力两人为例进行解说[34]。当然我更会放宽视野,把接受教育时间从高等教育延伸到大学前教育。不过必须注意,在此的分析只是对双重任务关系错置后对法学教育决定作用的展现;在下一部分,将论述后者对前者的强化。
大学前教育:苏力出生于1955年,年长梁治平4岁,但同时于1978年考上大学就读法律系[35]。在入学前,他们经历大致相似。当过工人,一定程度上有军人经历(苏从军,梁出生于军人家庭),经历文化大革命。而且由于当时的教育瘫痪,导致他们实际上处于自学状态。在此方面,对他们影响更多可能是家庭,而非学校。对传统中国的批判自“新文化运动”开始,在“文革”中达致巅峰,同时对现代化的追求也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不过这时的现代化主要是政治层面(共产主义的追求)——通过政治运动传达到社会普通成员,梁、苏两人也肯定卷入其中。从此期间能够阅读的书目——以梁为例[36],大致有《共产党宣言》、《毛泽东选集》第五卷、《艳阳天》与《金光大道》[37]——看,他们在政治运动中获得的前述观点被强化。虽然“文革”于1976年结束,也只会反思文革,而不会反思西方社会——与西方比较,反而进一步强化中国的巨大差距。他们带着如此思维——尽管他们没有意识到——和若干“偏见”在1978年进入了大学学堂,学习法律。
大学教育。苏力在这一阶段的资料,如果要从其著作与文章中发现,我们肯定充满失望。但是,从《翻译、反思与学术》一文还是能间接地看到一点,即,“在美国学习之前及期间,其实我主要还是一个浪漫主义者,在这个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是一个唯心主义者,认为思想、热情本身可以改变世界”,“博士期间,我开始接触了大量社会科学和社会科学方法的训练……[38]”。由于他在1984年的硕士生阶段到美国学习,这至少说明了在大学教育中,苏应该是一个“权利本位论[39]”的信奉者,对之还不可能持批判态度。在大学前的理念和思维方式不仅没有弱化,而且由于欧美思维方式与价值理念(与苏联相比较更具有说服力和信服性)的取代会进一步强化否定中国传统,抬高西方的观念。梁治平在这一阶段的“交代”却比较清楚,但难以直接获取我们需要的资料,还是只能间接发现:虽然是在接受法学教育,却离法学越来越远;作为法学学生阅读了当时几乎所有的法学刊物,却没有吸引住自己,最后认为大学四年法学教育没有学到什么[40];虽然这么说,从这些经历看,梁至少对在上大学时就形成的否定中国传统,抬高西方的观念没有弱化,其所不满更多表现在当时的教育方式上的不满而已。
研究生教育。苏力在美国接受了七、八年的硕士与博士教育,进行了系统的西方式法学训练,在博士生开始接受社会科学与社会科学方法训练;依据美国的法学训练模式以及博士生训练要求[41],的确可以使其系统地把握西方社会主要思想理论与观点。也就是说,其对西方因素会有一个虽然是初步但却良好把握与理解。虽然梁在中国人民大学接受研究生教育3年,但由于学习的方式主要还是自我探索,虽然没有开出书单,但是着重提到了孟德斯鸠与梅因两人——受到了比较方法与人类学方法的影响[42]。在1985年,梁结束学生时代。
如果说在1978年以前,中国的法学人对中国新法治秩序的解释与出谋划策必须担负深刻把握中国因素和西方因素双重重任还可以“务虚”的话,那么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之后却将这双重任务实实在在带到我们身边。但是通过对梁、苏二人的教育经历分析,发现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而且在潜意识中还默默地贯彻着否定传统,抬高西方的双重任务错置的观念,从他们在后来的学术著作中可以感受到:
梁治平的著作,被学术界推崇的著作有《法辩》、《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法律的文化解释》以及《清代习惯法》[43]。这些作品根据苏力的观点,其研究范式已经经历了三次模式:以“辨异”开始,主观目的是批判中国传统法律,结果却是“理解的同情”;从而开始从“文化类型学”的视野以社会学、人类学知识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做了静态的分析,强调了“异”的合理性,却缺乏如何走出“异”的“困境”;《清代习惯法》可能成为其研究范式的第三次转折[44]——其实这次转变,在我看来,并没有第二到第三模式的转变没有第一模式到第二模式差别那么大,可以将后面两者视为同一模式下的两种不同视野,即大传统与小传统的视野[45]。可以看出,梁“辨异”之最初目的是批判中国传统法律,以移植西方社会的法治经验和知识,虽然后来的结果演变成“理解的同情”,但是从思维方式看,其潜在的价值观念是中国的传统是落后的,西方社会先进,我们需要批评前者,赞美后者为移植提供合理性、合法性辩护。但是,要达致真正批评中国传统的目的必须深入理解和把握传统,梁在深挖掘过程中,不知不觉中演变成“同情的理解”。虽然后来有研究范式的转变,,也主要成为对中国法律传统的整理和总结,继续瞿同祖们的事业。
苏力的著作,在学术界很有影响力的大致有《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送法下乡》、《道路通向城市》《也许正在发生》以及《法律与文学》[46]。这些作品一直坚持侧重于以社会学、制度经济学、历史唯物主义的知识为指导从经验主义、功能主义与实用主义视角[47]分析中国当下的法律、法治与法学问题,最后在《法律与文学》一书分析传统中国的(法治)社会秩序。梁治平比较而言,没有所谓的研究范式转变,只有研究对象的移动,从当下现实生活中的中国到了传统的中国;但是都是在寻求本土资源,因为在他眼里,“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传统,往往容易被理解为从历史中寻找,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这种资源固然重要,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要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寻找[48]”——只不过,这两种本土资源从其最初的设想到最后的实际寻找刚好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