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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50岁现象”分析

  
  从1978年开始,中国与西方的接触越加紧密与复杂。西方的法治知识和法学经验就像万花筒一样蜂拥而至——比如说,学者从柏拉图到波斯纳,思想流派从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以及分析法学派以及后现代主义法学等,法治国家类型从普通法系的英、美到大陆法系的德、法等,还有一个日本需要关注;而且这些万花筒般的思想与学者的引入还处于知识介绍水平,也没有认真或实际论述其与中国的关系[22],换句话来说,即西方社会的关于法治的各种经验和知识在中国还处在“春秋战国时期”。这一代法学家与上一代法学家[23]的法学学术之路几乎同时处于起步状态,从零开始;这对于一个具体个人而言,在短短30年时间内,不要说对如万花筒般的理论与思想有深刻理解,就是对某种派别的思想和理论做一个恰当的梳理和把握也不容易,而且这些流派的法学思想本来就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可能只对一种法学思想进行梳理和把握吗?处在其中的法学人,只能根据自己的爱好(这是可以选择的),以一种西方社会的理论和知识以解释中国法治秩序问题也必然导致各自对立的解释理论,最终形成“两极分化现象”,而且甚至是“多极并立”的现象,无法达致“未完全理论化的协议[24]”,即达成最低限度的共识。简单地说,中国法学者们在对原料西方社会法治的知识与经验的认识还没有学术积累,或者说积累程度还很低。

  
  对传统中国的法律思想和经验的认识。应该说这一活动从清末沈家本就已开始,其间经过梁启超、杨鸿烈、陈顾远以及瞿同祖等人的经营。现已有蔚为大观的趋势[25],然在1949年至1978年期间,不仅研究停止,而且在退化——即1978年的中国已经不再是当时的中国[26],此时的我们也不再是能够对古籍之阅读有很少障碍的我们——在1949年以前的法学者们在此方面研究的成就已定格,成为了我们需要仰视的高峰,其实他们的研究才刚刚开始。虽然在1978年以后又重新开始,但在这方面的研究几乎还没有学人能超越他们,如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特别是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该书无论是从体系上观察,还是从内容上看都仅仅表现出一种“初步”的整理;其成就是将历代的与刑法相关的内容都“汇集”在一起,而要完成这一工作需要阅读太多古籍(从其引录的书目看就足以让我们瞠目结舌了,仅仅看《二十四史》、《通鉴》与《继通鉴》就足以证明)。我们显然已经不能胜任,而且对该书的阅读的人也会越来越少,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其以文言文形式表达出来。也就是说,虽然沈家本取得的成就是“初步的”,我们却不能超越,成为我们需要仰视的对象,换句话来说,沈家本、瞿同祖们更多地与传统,而不是与我们联系在一起。

  
  总而言之,在1978年重新开始的对传统中国因素的整理与认识让我们回到起点,并在西学的影响下在不断扭曲着传统中国“法治”秩序的知识与经验;而且或许这种“扭曲”本身也成为了我们的一部分。进一步说,即我们在对中国因素的认识与研究的学术积累也很少。

  
  综上所述,即使在一个理想的法学学术市场,我们对两种因素的学术积累很少甚或没有。因此,由于现有的即使是理想的法学学术市场上没有学术积累(这也是一个带有长期性特点的因素),又面对双重任务,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法学学术人来说,都无法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去完成对两者的清晰且有体系的认识,那么出现“50岁现象”就成为中国法学界很难避免的现象。

  
  四、双重任务之间关系错置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以及相互影响(上)

  
  传统中国教育是一种道德伦理性教育[27],不仅不注重技术的培养,相反还贬之为“奇技淫巧”,让人避而远之。这与当时中国是小农经济以及中国从来都是一个领土、人口大国有很大的关系,也是相适应的:

  
  小农经济不需要很多的技术就可以完成,也就是说当时的人们是可以不关心生产技术的,也正因为这样,中国几千年如一日,其发展好像“停滞”了[28]。因此,我们的发展与进步主要是通过人际关系的变化实现的[29],即主要以儒家文化所体现的孝、悌原则,扩展为三纲五常原则等实现。那么教育必然是德行教育,其在几千年的发展中扩散到生活的各个角落,同时也进一步固化不重视技术的性格,小农经济进一步得到维持和巩固;最终两者相互强化,那么我们就可以深刻理解黄仁宇所谓的中国人没有发展出以技术为支撑的资本主义的原因了,因为他志不在此[30]。也就是说,当时农业经济所需要的技术支撑下“法治”社会秩序,对(法)学者即儒士来说只有单项任务(只需理解中国)的特点,其与当时的教育(德性教育)相契合,并相互强化。

  
  1840年以后,我们却是另外一个极端,即中国现行的高等教育制度,包括法学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在1952年的院系调整时就已基本确定,以专业技术教育为导向——到今天仍然如是或者说即使有改革也是局部的、甚至无关痛痒——培养工商社会需要的技术性人才[31]。但即使技术性教育也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还包括技术背后的价值与思维方式,只不过在西方社会看来,发展到今天属于自然而然,却与中国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有迥异。

  
  因此,如何与中国传统的相契合的现实决定了中国法学者为中国新法治秩序出谋划策时必须完成的双重任务。但是,近代中国经历100多年的民族屈辱,却把原因归结于传统的文化与思维方式[32]。传统就成为落后与愚昧的代名词,应该抛弃。所有任务都指向现代化,然而现代化的样板就是西方社会,以美国为代表,那么我们的任务就转变为认识、移植西方。在此,我们只看到一项(而且都没有做好),进而导致两大任务错置的现象[33]。进而又导致中国教育就是技术教育,而德性教育以默示方式停止。但是这种技术教育,从另一个方面又强化我们对西方社会下的法治的理解和思考,也更进一步固化中国传统的落后“事实”。这就是两大任务错置与技术教育的相互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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