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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50岁现象”分析

  
  1840年标志着中国近代史开始,也标示中国文明卷入由欧美国家主导的工业现代化进程:虽然从血腥的战争开始,然诱惑我们的从根本上说,绝非战争的胜负,而是战争后面的经济物质魅力(其体现了科技的发达程度)。这或许是任何人都不能拒绝,因为它属于“粘性实力[12]”。但是中国人在战场上持续失败,领土越来越少,以至于中国在二战中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为了避免亡国灭种危险而开始的现代化遮蔽了经济原因,而中国在国家结构的形式上、官员称呼上,法律制定上等的表象所达到的现代化,以至于——就法律的现代化而言——美国法学家庞德都感慨中国当时制定的法律已经极为完美[13]。如是完美的一套“现代化”法律却在1949年非常轻易地被废除,其本身就表明当时的经济情境仍是传统经济并不需要如是“奢侈”的法律配套。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在世界上占据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市场经济的成分越来越多;而这些成就的取得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狼共舞”的结果,首先得接受别人的法律规则(通常是经济方面的商业规则),接下来的就是修改中国的规则,刚开始是经济方面的法律,逐渐扩展到其他领域,经济发展到越深入,对其他领域的渗透也越现其有力和普遍。西方各种各样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在现在已成为我们必须把握和理解的一部分,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进而言之,在1978年以前,鸦片战争以后的100多年里,由于频繁的战争、改革与移植(主要在政治上、法律上的激进)以及文革内乱遮蔽了当时中国的经济状况并不需要西方的法律的事实,结果导致传统中国社会的“法律”秩序迅速解体,甚至被贬斥为落后与愚昧。改革开放后,由于物质经济的市场化、国际化,现在中国对经济规则以及随之而来的其他规则的需求变得日益迫切,西方社会关于法治的经验和知识成为了我们关注的焦点,成为法学者谈论和研究对象。

  
  然而,西方社会的法治经验和知识在中国的运作不是在一张白纸上输入,而是在一个已经自我演化几千年历史的制度与文化框架下进行,一切都必须与中国本土因素长期博弈,最终使中国法治秩序不是对西方社会法治的注释,也不是传统中国“法治”秩序的恢复,而是一种新法治秩序,具备中国因素和西方因素的法治秩序[14]。

  
  因此,为中国法治秩序出谋划策的中国法学者们要正确解释、阐释以及提供一定的指导意见——这是一个依据需要而生活的时代[15]——就必须既懂得中国既有的法律传统,甚至文化传统,同时也要深刻把握西方关于法治、法律的知识与经验;换句话来说,中国法学者要完成自己的使命面临着双重任务。但是,这双重任务只是可能导致法学研究的“50岁现象”;如果我们再将之与西方学者的“波斯纳现象”比较,也只能说落差更明显和突出而已。

  
  我们到现在为止还在错置两者之间的先后与轻重关系,使得法学研究从一开始就进入到一个误区,从而在根本上导致了中国法学研究的“50岁现象”的发生。这个误区表现在两者之间的现状认识上,即中国既有传统与我们现在法学者由于上面提到的历次运动而有一些“隔”[16];但在另一方面,西方的法治经验和知识虽处于正在进行时中,有语言、文化障碍,比中国传统社会既有的知识与经验而言显得更为熟悉——这种现象不是在今天才有,当时就有学者觉察到[17],在当下只是更严重而已。

  
  在法学研究方面,具体体现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界从纵向看,已经先后经历了政法法学派、诠释法学派和社科法学派三个阶段[18],但是无论是谁,都围绕着西方社会的法治经验与知识转,中国因素几乎消失,只在法制史、法律思想史领域留有空间,而且即使在中国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中,也以西方的概念和思维重构着中国的传统,其研究充满着教条化与公式化。只不过,在社科学派中,出现了一些学者利用社会学、人类学与经济学等交叉学科知识解构中国本土资源,产生了一系列有影响力的法学专著[19]。但它们对中国资源的分析显得有一些像苏力在批评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一样,即“尽管极为精彩,但放下书,又总感觉到不完全那么回事[20]”;在另一方面,它们毕竟是中国学者的产物,分析与解释还是比较深刻。于是,出现两头“挨骂”情形,“左者觉得……‘右’,右者觉得……‘左’;好‘洋’者觉得真……‘保守’,好‘土’者觉得太……‘西化’[21]”。究其原因就是对中国因素把握和理解得不够,甚至是忽略。

  
  两者关系的错置的行为,即只有西方的、没有中国的,特别是中国传统社会法治经验和知识,使我们失去学术创作的源泉,不仅仅表现在对中国传统“法治”的认识,也表现在对西方法治的认识程度上。因为西方法治的经验和知识在中国没有找到可以落脚的地方,使之成为真正中国“居民”的一员,而且即使我们传统“法治”秩序的经验和知识都是落后与愚昧的,也必须全面深刻地理解和把握才能真正彻底抛弃,况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很多真知灼见的思想,这更需要我们理解深刻才能对之损益,实现与西方法治的良好地,也更顺畅地博弈。但如果方向错误,无论我们怎样努力也只能南辕北辙。这或许是中国“50岁现象”发生的一个前置性因素,也是一个根本性的因素,也是一个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特点的因素。

  
  三、双重任务与中国法学学术积累量的“相遇”

  
  中国法学者面临的双重任务以及它们之间被错置的现状在与其他因素相耦合,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50岁现象”就更为明显;这些因素主要有中国现有的法学学术积累、现有的教育制度、法学者与权力“相遇”等。

  
  在这一部分,分析中国现有的法学学术积累。需要说明一点,即这里的考察不涉及学者们由于经济的原因和权力等因素的影响而使中国法学学术市场出现了扭曲和虚假繁荣的现象,而仅仅讨论理想中的学术市场所应该具备的法学学术积累问题。

  
  在理想的学术市场中,学术人之间的观点和理论有分歧是非常正常的现象,正是这种多元的学术思想和观点促成学术繁荣,淘汰“过时的”或者已经达成基本共识的法律思想与观点。如果我们假定中国的法学学术市场从1978年以后到目前不到30年的时间内都处于理想状态;从而市场上,有两种原料需要加工,以最终形成一种新的产品为目的,即中国新法治秩序的形成要以中国因素与西方因素作为原料。“加工”成新产品的前提是对两种原料性质与属性的清楚认识,但中国当下法学学术积累的现状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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