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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央地分考资源浪费 可学研究生考试

  
  在具体制度设计时,可以参照研究生入学考试、司法考试等制度范式,在统一试卷的基础上依职位等级、考录比例、区位差异等将全国划分为A类、B类、C类等不同类别的区域,并设定不同的初试分数线。对于考分超过目标区类的分数线的考生,可由其依公开的考录信息自主选择具体的职位;对于考分低于目标区类的分数线的考生,可调剂至下一级区类中去,确保初试分数发挥最大的评价效果。

  
  招录步骤的二分化。初试由全国公务员管理机关统一操作,在划定各区类分数线并确保相关考生在各区类之间调剂完毕之后,进入复试阶段。复试阶段由各实际招聘部门进行,不再由公务员管理部门一揽子把握。考生凭借初试成绩并综合招录信息申请目标职位,并在相关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后组织复试。对于复试中落选的考生,可通过公务员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平台在不同职位间进行调剂。

  
  录取决定主体的多元化。根据上述安排,考生最后能否录取实际上是由负责初试的公务员管理机关和负责复试的具体招聘单位共同决定的。

  
  公务员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考生基本的、一般的素质进行考察,即确定其“是否适合当公务员”。并通过组织初试、划定分数线的方式对每个考生的综合能力给予基础性评价,淘汰不符合要求的考生。

  
  具体招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特定职位的要求对考生相应的能力进行针对性的考察,即确定其“是否适合从事特定岗位的工作”。对于认定为不适合该职位的考生,通过拒绝录用的方式建议其调剂到其他职位的竞争中去。

  
  上述两个决定主体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是相互独立的,彼此不能也不应给对方施加实质影响,这也是阻断招录工作中“幕后操作”途径的重要手段。

  
  通过以上程序被录用的考生,实际上既具有从事公务员职业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又具有胜任特定职位的相关能力,能切实实践具体招聘单位和考生双向选择的制度初衷。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能保障化。现行公务员考录制度中,除了复试的具体操作由具体招聘单位负责之外,几乎其余所有职能均由公务员管理机关“一揽子包办”。这种模式不但造成了公务员管理机关事无巨细一概负责的职能负担,而且极大窒息了各招聘单位的招录自主权——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原本由同一个机关全面负责的制度所应体现出的考试制度制定与实施的统一性的优势,也由于央地分考的实施而消解殆尽。因此,应尝试将公务员管理机关在考录公务员过程中的复杂职能进行分流、纯化,并以“保障”作为公务员管理机构在考录过程中的核心职能。这主要可分为如下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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