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要怀疑地看,是因为检察机关属于监督机关。既然监督当然地就要有怀疑的眼光。公安作为侦查机关,为了更好完成打击犯罪的目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要做到公平正义,就不能忽视程序。我们检察机关的审查除了排除一些非法证据之外,多数时候还是在审查之后,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进行补充,以达到确实充分。要排除非法证据,无疑是一个大难事,虽然两院两高出台了“两个规定”对此有较为系统、可操作的说明,但是一线工作的实际情形,恐怕不是一两个规定就可以改善的。要做到补充证据,相对容易些,对此要熟练各类法定证据的要求,之后认真审查上面的内容,如时间、地点、记录人,过程、签名、核对等情况。这些都是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有时候,过于认真地审查,难免挑出各类“不良情况”,但是这些情况也不足以影响一个证据的“干净”,更不要说影响定罪量刑了,如果一根经地要求公安进行补充侦查,恐怕不是那么容易的一件事,大家时间都蛮忙的,为了一点细枝末节的补充有时候耗费的司法资源是巨大的。可是这种度何以把握?什么才算是“细枝末节”,什么才算是“不可轻视”?还是个要不断学习的过程。当然,条件合理的话,我们还是可以自己查证的。领导鼓励我们自己多查证,这样不仅锻炼了自己的侦查能力,也有利于以后职位交流时更快地适应工作,这确实是个很好的建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多多查证还是好处诸多的。
阅卷完毕的工作体现是案件审查报告的完结。我一直觉得这种较为单一的形式不足以严格规制一名检察官于此工作上的公正审查、程序合法、秉持人权价值等。但是在一个社会矛盾凸显期,在检察人员人力、物力相对有限,尤其是公诉人员人力不足的情况下,我们的过于苛求其实是不利于实行国家刑罚权的,终究也是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彭真同志曾经针对证据方面的要求说过“两个条件”,我认为老人家的观点至今还是有很多可取之处的。
刚参加工作,所阅的卷大多不那么厚。不比我们科内其他工龄较长的同事,他们所阅的卷有时候是几大本,而且都是厚厚的。当然相比台湾陈水扁的案子动则一两个车皮的卷宗而言,我们这些卷的数量是微不足道的。
要把一本卷阅好,真不容易。我有时候在想,我现在阅卷的水平顶多算社会主义起步阶段,要达到初级阶段,恐怕还得好几年,而要达到共产主义,那恐怕遥遥无期了!
对自己不甚熟悉的工作环节进行书写,有时候真怕,怕出错,怕出笑话,怕写的太青涩,但是坚持以此作为相关工作总结之一。或许,有一天,我所写出的阅卷总结将是厚重的,工作总结之下的经验或许是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