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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之初——阅卷

  
  之所以要有顺序地看,这是符合逻辑法则,尊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的。一开始先审查案件的管辖,之后查看随卷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是否齐备,在对这些方面进行了“较粗浅”的处理之后,发现没问题,才真正地开始审查案件的各类证据。如果一开始就审查证据等,不仅可能出现审查完毕之后才发现不属于本地管辖的情况,而且还有可能对案件形成先入为主的判断,事情虽小,有时候还未必会造成什么不良后果,但是这当然地不符合公正的价值观。一旦这样,或许平时不会出问题,但是一出问题就不会是小事了。

  
  事实上,无论是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还是我们完成各项工作之后制作而成的卷宗,都是按照标准的工作流程而来的。记得刚开始拿卷宗的那会,我翻来翻去,总是找不到相关的文书,而科内的老同志,一翻就找到了,当时觉得怪纳闷的。这个时候,我才明白,其实只要熟悉了工作流程,做到“手到擒来”不会是难事的。

  
  有联系地看,就是要结合不同种类证据之间的对应性看,比如在犯罪嫌疑人供述中讲到用刀捅了被害人,那么这把刀是什么形状的刀,随卷移送的赃物中的刀是否和其他种类的证据如: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中所说的一样,刀的外观上能否对应的上,这把作为证据的刀在侦查过程中是否受到“污染”。除此之外,有联系地看是符合“良心法则”和“逻辑法则”的,事物之间是存在普遍联系的,一个定案证据当然不能是孤证,当然需要被其他证据相佐证,借助联系的眼光,在证据的引导下,还原与一个作案环节相关的动作,心理,后果等。

  
  说到有联系地看,我觉得就需要有发现的眼光和谨慎细心了,在看到一个证据,读到相关的书证时,结合之前看到的内容进行对比,对比之下找出是否有出入的地方。往往这个时候就容易有突破点。很多时候,我喜欢在阅完卷之后,对整个刑事过程进行一个勾勒,大致形成一个生动的作案过程于大脑之中,算是对一个案件的积极反馈!

  
  如果说有联系地看,是对还原而成案件的一条一条线,那么系统的看,则是对这些线索还原而成一个个平整的犯罪面。一个案件要达到起诉条件,首先得符合犯罪构成,那么就得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以及犯罪动机进行考察,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故意还是过失;在客观方面是否实行了刑法规定的行为,结合证据进行考察是否属于此罪的犯罪客体,在犯罪后果上,达到了犯罪既遂吗?只有对这么一条一条线进行了梳理,那么交织在一起也就成为了一个有形的犯罪面。除此之外还得从量刑情节方面进行考察,证据中的情况是否证明了其自首,怎么自首的,确定自首的相关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无立功情节,是否属于累犯,此了此类刑法总则中规定的量刑情节之外,在具体罪名中也规定的相应的量刑情节,这些都是必须查清楚的,于此审查工作之下,又形成了另外一个面。这些工作之外,还得审查共同犯罪情形,他罪,落网之人等情形,以及检察机关是否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样做又形成了另外的面,当一个个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审查完成之后,一个案件的立体模型也就呈现于眼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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