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之初——阅卷
余响铃
【全文】
审查起诉案卷是公诉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可以说,一切后续工作的开展都是以这个工作为基础展开的。所以,我一直想提笔写一篇关于阅卷的文章,可一直不敢写,即使今天鼓起勇气写了这么一篇文章,也是战战兢兢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其中的学问太多了,这不是我一个初出校门的小伙子在经历了三两个月的工作之后就能领悟出多少的,这是一个需要不断积累经验的过程。我今天所写的无非是这门大学问中的一些细枝末节,谨此以为思考罢了。
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
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在侦查活动与审查活动相分离并绝对独立的情况下,审查起诉在公诉程序中无疑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查起诉的对象是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审查起诉部门需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应否对案件提起公诉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办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是否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综合而言,审查起诉的基本任务有三点:一、审查侦查活动的过程和结果,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侦查活动中的偏差和遗漏问题予以补救;二、通过审查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合理斟酌影响案件处理的各种因素,作出正确的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三、掌握案件的全面情况,为支持公诉做好准备。
案卷到手,审查起诉工作也就开始了。一般而言,从公安移送的案卷分为文书卷和证据卷,当然还有随案移送的赃物。第一次拿到卷时,我翻来翻去,不断地瞅着那些曾经只出现在教科书上的法律文书,我想仔细看明白这些文书到底长个啥样子!
事实上,要把文书“看明白”不是个简单的事情,要明白它应该是个“啥样子”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除了要有顺序地看,还得有联系、宏观地看,而且要带着怀疑的眼光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