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上述条款的主要作用在于,一是为义煤集团将监管责任对外转让预留了法律空间;二是防止民资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而将被兼并煤矿再度“私有化”,从而架空了河南省政府推行兼并重组的目的。
四、民资兼并主体的兼并权存在被“虚化”的危险。
河南省政府虽然在文件中强调“坚持市场主体一律平等的原则”,在实际兼并进程中也明确地核定了某些具体的民资兼并主体。应当说,这是河南比之于山西煤改政策最大的“亮点”。河南煤改能否经得起“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和“不搞所有制歧视”两项原则的检验,关键在于民资兼并主体的兼并权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以排除公众舆论对“所有制歧视”的疑虑。
据悉,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曾发出豫煤重组办(2010)19号文件《关于确认地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主体资格的通知》,确定洛阳市天源集团有限公司被该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办公室确定为“具备兼并重组主体资格”,并要求洛阳市按照省政府兼并重组文件要求,扎实推进兼并重组工作。但目前该公司的兼并主体地位并没有得到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民资兼并主体地位存在被地方政府“虚化”的行政性风险。
关于对民资兼并主体地位与权利的保护问题,中央高层不是没有注意到。2010年8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会议强调,要积极探索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有效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和民营煤矿企业成为兼并重组主体。因此,对民资兼并主体权利保障的主要障碍源于市级地方政府及主政者。
结语:夹缝中生存的民资,路在何方?
笔者一贯认为,如果不从权力领域开展持续性的“反腐败”;不在责任领域开展经常性的“反渎职”;不从改革思路上“反倒退”,不从治国理念上“反人治”,则无论是什么领域均将难驱“灾难”这个“幽灵”。否则,没有这一持续性的“新三反”运动,哪怕是将所有的企业都改制为“国”字头恐怕亦难逃“惩罚”。
不难预测,在河南、山西矿改运动完成后,如果仍然对矿工的生命一如既往地漠视,不采取切实的措施保障其工作的安全性,只是在发生事故后才体现出各级领导如何重视、如何批示、如何怒斥等,则国企的矿难依然难以避免,而且或更严重。
那么,如何为夹缝中生存的民资找到一条出路呢?笔者认为,应当坚持下列几个基本点: